法院缘何判死缓?专家解读3岁男童被父亲女友虐待、故意伤害致死案
法治日报  2小时前

4月21日上午,备受瞩目的“3岁男童被父亲女友虐待、故意伤害致死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赵雨蝶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进行解读:法院缘何做此判决?赵雨蝶导致3岁男童死亡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1.法院通报赵雨蝶频繁采用殴打背部、臀部、腿部等处及牙咬腿部等方式实施虐待,虐待罪的定罪量刑是怎样的,本案为何以虐待罪判处赵雨蝶有期徒刑二年?

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赵雨蝶在两个月的时间里通过各种方式虐待黄某某,致黄某某体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已达轻伤一级等。根据前述刑法规定,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审判决考虑到赵雨蝶虐待的对象系3岁幼童、虐待次数较多等因素,对赵雨蝶在法定的二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幅度内从重顶格判处了二年有期徒刑,即便其具有坦白情节,也没有从轻处罚。

2.对于赵雨蝶导致黄某某死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赵雨蝶明知拍打、用力拎甩一名3岁幼童可能导致的伤害后果,依然实施了相关行为,直接导致黄某某因此而死亡。从拍打、用力拎甩的行为特点、危险程度及赵雨蝶在黄某某昏倒后即刻将其送到医院抢救等表现来看,赵雨蝶在主观上并不希望黄某某死亡,也就是说,赵雨蝶主观上具有的是伤害而非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的也是伤害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一审判决为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雨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关于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根据伤害结果的不同,区分了致人轻伤、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档次分别进行处罚,其中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方面相同,但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法定刑设置存在差别。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档法定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法定刑设置差别背后的逻辑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首先考虑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后根据案件从严情节,从低到高逐步考虑上升至适用无期徒刑乃至于死刑;而故意杀人首先考虑的是适用死刑,然后考虑案件存在的从轻情节,从高到低逐步降低至适用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法定刑设置的差别体现出了两者在主观恶性和罪责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上述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为考量赵雨蝶的刑期提供了依据:首先,本案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伤害案件,对赵雨蝶所需要考虑适用的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赵雨蝶作为黄某理的同居女友,相当于受黄某理委托照顾黄某某,对黄某某负有一定的照护职责,但其非但没有尽到照护职责,反而以拎甩等方式故意伤害该幼童,致其死亡,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所以一审判决选择了最高法定刑也就是死刑。

那么,赵雨蝶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赵雨蝶的行为手段主要是将黄某某从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致黄某某侧身倒地后头部撞击地面,造成了被害儿童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无论从主观恶性上,还是作案手段的残忍程度上,与近年来几起被判处立即执行的虐童案中被告人的作案手段还是存在一定差别,加上赵雨蝶在黄某某昏倒后又能即刻送医抢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判处死缓还是比较合理的。

4.数罪并罚后,为何执行死缓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我国对于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终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本案中,赵雨蝶因虐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罪并罚后根据上述原则,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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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