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柏凌君
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件,判决书中显示,案犯在短短四年内储存约3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非法获取的有15万条。在这些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多名市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私人手机号码,案犯获取这些手机号后向他们发送缠访信息,经过两审后该案犯最终获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甲,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大学文化,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法人,因本案于202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原审判决认定:2022年至2025年,被告人黎某甲通过谭某、桂某甲、黎某丙等人购买、收受咸宁市、通城县、崇阳县某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及企业职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2万余条;以非合规方式获取和收集通城县石南镇常住人员姓名、身份证、户籍地址等信息3.4万余条。
另查明,黎某甲通过互联网下载、信息交换微信群等方式非法获取2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涉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姓名、电话号码、单位职务等,并将信息保存于电脑和手机内。黎某甲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向多名市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私人手机号码发送缠访信息。经抽样去重鉴定,被告人黎某甲手机、电脑中存储了28.9608万条公民信息。其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5.4543万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黎某甲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一审后,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所获公民个人信息并未用于个人获利,主观恶性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依法可适用缓刑,因此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黎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5.4543万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原审判决根据黎某甲的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已属对黎某甲从宽处罚。同时缓刑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黎某甲均不具备。
最后,咸宁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