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繁花》等4000余部影视作品的侵犯著作权案进行二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同一罪名。
据“上海三中院”微信公众号2026年7月29日消息,日前,上海三中院对这起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上诉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庭审现场 “上海三中院”微信公众号 图
上海三中院介绍,自2022年起,王某伙同境外人员运营某境外视频网站及应用软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大量传播我国视听作品,并通过开通付费会员、投放商业广告等方式牟利。王某负责该境外视频网站的广告植入、平台推广等工作,并通过在境内设立的某公司为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经查明,该境外视频网站传播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4000余部,其中电视剧《繁花》普通话版被点击500余万次、沪语版被点击300余万次。
2024年3月,王某到案后拒不供述。一审判决后,王某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伙同境外人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人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合议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境内外人员合谋通过境外网站侵犯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典型案件。在本案中,王某在境内运营关联公司,为境外视频网站及应用程序提供技术支持,并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作品4000余部,其行为侵犯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国产精品剧集《繁花》被点击数量合计800余万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被点击数量达到100万次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鉴于王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刑罚并缓期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同一罪名,法律对此决不宽宥。
法官介绍,王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王某的从业经历、联络内容、实施行为等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王某具有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犯罪故意。王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过运营境内公司为境外视频网站及应用程序提供广告植入、平台推广、技术支持,依法可以认定王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在二审宣判时做了全面评判和释明,在法院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面前,拒不供述不等于能够逃脱法网。
编辑:刘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