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高管虚构797单保单骗佣500余万元,主犯获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
新黄河  4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李震  

两人在担任某保险代理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期间,伙同销售团队通过虚构虚假保单、虚挂人力等方式,骗取公司高额返佣奖励及保单现金价值回款,涉案虚假保单多达797单,主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新黄河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保险代理公司高管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律文书显示,某甲平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业务,下设重庆分公司,负责在重庆地区招募代理人保险销售团队。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入职该公司重庆分公司担任负责人,负责招募并管理销售团队;同年5月,被告人任某经王某甲邀约加入公司,协助从事业务督导工作,负责制作保险销售业绩方案。随后,冉某等人经王某甲邀约加入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并向下发展主管、业务员,组建起“总监—主管—业务员”层级的销售团队。

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间,王某甲、任某明知公司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设有保单佣金、层级管理津贴、开拓奖励等高额返佣奖励,并有保单现金价值回款政策,且在管理中已发现保单数据异常,仍通过制作业绩方案激励团队按月完成销售目标。其间,王某甲等人授意销售团队采取自行垫资方式,为无真实投保意愿的人员购买虚假保单,并允许通过搭建层级、挂名销售等方式提高返佣奖励,以及通过退保返款、保单贷款方式获得保单现金价值回款,进而骗取公司财物。

据了解,经审计,涉案虚假保单共计797单。王某甲负责的虚假保单获利512万余元,其中销售团队获利453万余元,王某甲个人获利33万余元;任某负责的虚假保单获利479万余元,其中销售团队获利453万余元,任某个人获利26万余元。2024年6月27日,王某甲、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二人分别向被害单位退赔10万元,另有销售团队成员退赔共计204.3万元。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甲、任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共同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甲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审核业绩方案、授意伪造虚假保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某受安排制作业绩方案、从事管理督导,作用较小,系从犯。综合二人坦白、退赔等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王某甲退赔共同犯罪所得288万余元,任某对其中16万余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宣判后,王某甲、任某不服提出上诉。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错误,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且认定其为主犯错误、被害单位存在过错;任某则辩称其未参与欺骗、主观上无获利意图,被害单位存在过错且刑期罚金过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王某甲、任某实际上并没有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对案涉钱款没有形成实际控制力,二人非法获取钱款主要是利用熟悉工作流程、制定上报激励方案等工作上的便利,依赖欺骗手段而非职务便利。被害单位正是基于对二人的信赖,陷入案涉保单系真实投保的错误认识,进而支付佣金奖励招致损失,其行为样态更符合诈骗罪构成。同时,被害单位制定奖励政策的目的是激励合法拓展业务,明确规定不得垫付保费、不允许虚假保单,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主动利用政策漏洞实施诈骗,被害单位并无过错。

综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人士提醒,保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工作便利,通过虚构保单、挂名销售、垫付保费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公司财物。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也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责。用人单位在设置高额返佣激励政策的同时,应加强保单真实性审核和团队监管,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类似风险。

编辑:俞丹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