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郭梦桐
近日,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社保基金监督举报指南,该公告详细介绍了侵害社保基金的行为,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应该提供的材料,以及举报方式和举报奖励等。
指南显示,根据机构改革的职能划分,有关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举报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请直接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缴费、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保待遇不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等涉及本人权益的投诉,以及应当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提倡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为高效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建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被举报人相关欺诈骗取贪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详细情况,如作案时间、作案经过、涉案参保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掌握的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
可以现场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电话、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匿名举报。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请按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在地和层级,向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根据《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鲁人社规〔2023〕1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采取固定奖励或比例奖励的方式对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给予500元固定奖励;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根据举报对象不同分别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2%、3%、5%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报事项符合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附:滨州市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联系方式

编辑:曹梦佳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