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知识产权保护做得如何?2025年这20件典型案例很有代表性
新黄河  7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郭梦桐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集中展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产业发展的赋能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10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10件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盖专利行政裁决,商业秘密刑事处罚,商标、地理标志行政、刑事处罚和公益诉讼等多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充分体现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一定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集中反映了我省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充分彰显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护航产业创新发展的鲜明导向和坚定决心。

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裁决“耳机及其主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某技术有限公司是“耳机及其主体”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其设计要点在于要求保护的局部形状。2025年9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淘宝平台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遂向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审理,涉案专利通过虚实线结合的视图表达方式,实线部分限定具体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内容,而虚线部分表示产品的普通功能区等非保护区域,明确保护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关系。被控侵权产品在局部外观设计上,与涉案专利形状与结构大致相同,仅有局部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较难区分。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结合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局部特征在整体中的视觉地位与影响”这一关键因素,二者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裁决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专利法修订后涉及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件聚焦局部外观设计要点,精准界定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有效规制行业内仿抄核心设计、略改细微部分规避侵权的现象,切实守护创新主体的设计研发成果。案件在事实清晰、证据完备的前提下采用书面审理,既符合行政裁决的高效便民原则,也适配涉案电子产品更新迭代快、维权需求迫切的行业特性,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繁简分流、提质增效提供鲜活实践范例。

2.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裁决“水质自动采样器(多领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海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水质自动采样器(多领域)”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5年3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外观专利权,向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查,双方于2023年曾就涉案产品发生过专利侵权纠纷。首次被裁定为侵权并赔偿请求人10万元经济损失后,被请求人对涉案产品的外观进行了部分修改,并新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经审理,涉案专利为组装关系唯一的复杂组件产品,设计空间较大,认定此类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应当以各组件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被控侵权产品仅在顶部增加提手、标注产品型号,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上述局部差异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裁决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案例启示】

本案是厘清“在后专利不能对抗在先专利权”,准确适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的典型案例。本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就涉案专利先后发生两次纠纷,在首次被裁定侵权后,被请求人仅对产品外观进行局部细微调整并另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仍不能规避侵权责任。本案裁决切实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尊重在先创新成果,持续营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

3.烟台市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使用超出过渡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系统监测到有关莱州梭子蟹地理标志违法线索,并向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推送线索。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推送的网络监测线索,对莱州市某商贸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擅自制作带有原质监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同标识的宣传刊板,在短视频平台以该标志牌为背景直播销售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梭子蟹,并将该标识加贴在产品包装盒上,相关直播视频切片留存于网店作品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公告规定,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当事人在推销商品时使用已超出过渡期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反了相关规定,同时该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推销的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构成混淆行为。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从系统监测推送到响应处置,仅用时4天。

【案例启示】

本案是通过网络监测系统精准识别、及时纠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规范使用行为的典型案例。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仅弱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显著性和社会认知度,也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品质、产地属性等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地理标志保护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依法处理,对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精准查处违法使用及冒用行为具有积极指导作用,切实筑牢了地理标志规范化使用的监管基础。

4.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耐克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第855786号“耐克”商标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9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六合市场监管所接群众举报,对某生活超市进行初步检查并固定相关证据后,及时将案情上报区局,会同执法队伍和业务条线迅速开展案件执法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3月起通过微信渠道购买未经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标注有“耐克”标识的精品拖鞋,在店内销售,且无法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最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联动高效处置举报并查处销售侵犯知名商标权商品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局所联动”协同执法机制,对消费者举报快速响应,规范执法程序,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侵犯知名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切实筑牢了商标权保护防线,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品牌权益与消费者切身利益,彰显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快速维权、严格执法、守护市场秩序的履职效能。

5.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管局裁决“一种手提袋穿绳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温州某有限公司系“一种手提袋穿绳机”发明专利权人。2025年3月,请求人以临朐县某包装制品厂涉嫌专利侵权为由,向潍坊市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

为高效推进案件办理,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派出专家和技术调查官现场指导。经审理,被请求人购买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单价为18万元,而同期市面同类专利产品单价为17万元左右,不存在主观故意。办案人员认为,被请求人购买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购买时不知道被控侵权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并且被请求人已经支付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合理对价,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属于善意使用者。2025年4月,临朐县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但属于善意使用,驳回请求人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处理请求。同时,依法向请求人告知了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案例启示】

本案是正确适用专利侵权纠纷中“善意使用”规定的典型案例。潍坊市局指导临朐县局处理本案过程中,通过审查合法来源、主观认知、谨慎审查义务及对价支付等关键要素,结合“购买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量化对比”的方式,准确认定被请求人属于善意使用者。本案虽未责令停止使用,但并未否定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保障了善意使用者的交易安全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了激励创新与维护市场稳定的有机统一。

6.济宁市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SIEMENS”(西门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第G637074A号“SIEMENS”商标是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2月,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李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二手西门子模组维修翻新业务,在未经过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及授权情况下,购买设备自行打印“SIEMENS”(西门子)标签和防伪标进行包装销售。最终,邹城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明晰二手工业配件翻新领域商标侵权边界、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目前,二手工业配件翻新领域已成为商标侵权新的隐患,尤其针对知名电器品牌的侵权行为频发。本案既提醒品牌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品牌保护,完善二手翻新领域的维权渠道,也要求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该重点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打击擅自使用知名品牌商标的翻新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各方合法权益。

7.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销售侵犯“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第3159141号“茅台”、第13878307号“五粮液”分别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的注册商标。2025年3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接收了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有关材料。

经查,当事人黄某自2021年至2023年期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白酒,违法经营额较大。当事人知假售假性质恶劣,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强化行刑衔接联动、对刑事不起诉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虽对当事人决定不起诉,但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仍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后,迅速启动核查程序,通过行刑协同联动、闭环高效处置,精准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作出处罚决定,有力震慑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8.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大窑”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第23409540号“大窑”商标是内蒙古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汽水、无酒精碳酸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5月,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的产品线索对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饮料产品标签上突出使用“大窖”字样标识并进行销售,同时其产品包装、装潢与内蒙古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窑”同类产品相近似。最终,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饮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大窑”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对傍名牌近似商标及仿冒包装装潢行为一并查处,统筹适用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的典型案例。“大窑”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商品突出使用与“大窑”近似的“大窖”字样,且包装、装潢与商标权利人饮品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严重侵犯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德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案情实际,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两项违法行为一并查处、合并处置,既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充分彰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9.聊城市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灵芝茶”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0日,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冠县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货架上有标称“灵芝茶”产品1盒,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企业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未查询到“灵芝茶”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信息。

经查,产品外包装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系生产商擅自印制,生产商在未获批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包装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灵芝茶”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在进货时也未尽到查验义务。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五)(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严厉查处冒用未核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在产品未经依法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的前提下,擅自使用或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产地特征、品质特性等产生误导和误认,进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地理标志正常使用秩序。冠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精准查处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有效厘清地理标志使用边界,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市场秩序。

10.滨州市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制售侵犯“舍得酒”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第7376477号、第35803919号、第35819263号立体商标系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7月,阳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灌装车间内发现标有“品鑒”字样的白酒共13箱。该产品外包装及瓶身与舍得酒业“智慧舍得”白酒外观装潢高度近似。

办案人员认为,被控侵权“品鉴”白酒在盒体形状、颜色分层、logo布局(竖行米字格、文字颜色渐变等)、瓶身造型(粗矮圆柱体、倒圆台体瓶盖、缓坡形瓶肩等)及整体风格上与舍得酒业立体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二者属于同类商品,且舍得酒业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为经营主体侵犯立体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知名白酒品牌“舍得”,在侵权认定过程中,执法部门对立体商标的形状、颜色、布局及整体风格进行了系统比对与技术分析,确定了当事人侵犯立体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为同类立体商标侵权判定提供了实践参考,对广大经营者具有明确的警示与指导意义。

2025年度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强化行刑衔接准确办理假冒颜色组合商标案

【基本案情】

黄绿颜色组合商标系某知名农用机械企业于2009年3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拖拉机、农用机等商品上。2023年11月起,潍坊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梁某某、销售经理宿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生产黄绿颜色组合商标的农用拖拉机40余台,销往全国各地,非法经营数额达240余万元。

本案系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坊子区市监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应坊子区市监局邀请,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坊子区检察院)依据“线索共享、联合研判、协同办案”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积极会商研判,全面梳理法律规范,组织专家论证会,精准厘清颜色商标法律属性、保护范围及刑事追责标准,为案件定性提供坚实专业支撑。案件刑事立案后,坊子区检察院围绕“固定客观证据、锁定主观故意、精准核算数额”三大维度,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夯实证据体系,锁定侵权行为直观证据,准确认定其主观故意,结合采购记录、生产日志、出库单等书证精准计算违法所得。

2025年3月28日,坊子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潍坊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梁某某、宿某某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12月18日,潍坊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15万元;梁某某、宿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案件办结后,坊子区检察院会同坊子区市监局联合开展护航农机创新提升知识产权专项宣传活动。

【案例启示】

颜色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无图形文字依托、识别要素特殊,侵权认定标准模糊、法律适用复杂。本案中,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强化线索共享、联合研判、协同办案,通过专家论证、类案比对、规范梳理等方式,精准界定颜色商标的法律属性、保护范围与刑事追责边界,有效破解新型商标侵权认定难题,有力维护非传统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延伸检察监督与市场监管治理效能,通过以案释法、行业普法、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农机生产经营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合规经营理念,有效规范农机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切实守护本土农机产业创新发展根基,为推动农业现代化、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企业前高管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维一”系列商标系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在第3类香精油、薄荷油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周某利用其在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资源,将精油原液、精油瓶、包装盒等原料供应商介绍给寇某某。寇某某负责采购原料后,交由胡某某等人完成生产、组装假冒“维一”注册商标的精油商品,并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48.93万元。

2023年11月,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立案调查后将案件移交桓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7月8日,桓台县公安局以寇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桓台县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审查中,桓台县检察院发现被查获的部分侵权产品违规使用了“维一”精油正品防伪码,可能存在被侵权单位内部人员参与作案的线索,遂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寇某某的资金往来、人际关系等维度全面梳理线索,最终查明被侵权单位前高管周某伙同寇某某、胡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全部犯罪事实。2025年3月21日,桓台县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周某、寇某某、胡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并同步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帮助被侵权单位成功挽回经济损失120万余元。2025年8月8日,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企业员工背弃职业操守、充当制假售假“内鬼”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企业的品牌公信力,更给企业经营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恶劣影响。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办案思路,层层拆解侵权产品“销售--包装--生产”环节,从末端销售逆流追溯,深挖制假“上游链”。通过全面梳理资金流向、原料供应来源、同案犯供述等关键信息,引导公安机关精准取证,成功锁定企业高层“内鬼”,完整还原犯罪全过程,从源头切断了侵权链条。立足融合履职理念,将追赃挽损贯穿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全流程,通过释法说理、和解协商、认罪认罚从宽等多元手段,有效破解知识产权中“维权难,赔偿低”突出痛点,依法严惩犯罪同时,最大限度挽回企业经济损失,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利用网络直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耐克”“阿迪达斯”等商标系商标权利人依法注册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3年以来,徐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某小区租赁工作室设立网络直播售假窝点,伙同与杨某某、徐某某招募十余名客服人员组建售假团伙,从福建省莆田市的上游供货商李某某、温某某处大量购进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及服饰,利用某网络直播平台将意向客户引流至微信完成后续交易,再由李某某、温某某根据订单信息直接向买家发货。经查,徐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149万余元,非法获利约320万元;李某某代为发货529.78万元,温某某代为发货385.77万元。

2024年1月23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接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报案后立案侦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兰山区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锁定上下游犯罪链条,强化电子证据收集,固定涉案人员主观明知、犯意联络与分工方面的证据,破解“代发”模式取证难题。2024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9月12日,兰山区检察院以徐某某等五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3月6日,徐某某等五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案件办理中,兰山区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强化协同保护,针对电商平台监管漏洞制发风险提示函,联合设立知识产权联络站,会签《关于建立服务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印制《网络直播营销法律风险防范手册》,共同开展知识产权普法与协同治理。

【案例启示】

依法惩治网络直播电商领域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犯罪,是践行知识产权强省战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创新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群众对网络购物环境信任,提振消费的有力抓手。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直播引流-微信成交-异地发货”的跨区域、人货分离售假模式,强化检警协作,深挖彻查上下游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彻底斩断制假售假利益链。准确区分主从犯,严格公正司法,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设立知识产权联络站等方式,将刑事惩治与行业治理深度融合,有效规范直播电商行业经营秩序,形成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助力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

4.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强化民生领域保护,依法办理制售假冒洗护用品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栖某某”商标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洗护用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闫某曾系“栖某某”产品地级代理商,因违反公司规定被取消代理资格。2023年9月,闫某收取下游客户葛某某、谭某、靳某某170余万元货款,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伙同赵某某、胡某某共同策划生产假冒“栖某某”产品,并以“厂家内部渠道”名义对外销售。胡某某随后联系罗某、陈某某、乐某某等包材商,非法制造大量假冒“栖某某”商标标识的包材,并组织灌装生产,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共计90.72万元。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经初步调查,固定涉案产品与正品对比等核心证据后,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步抄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阴县检察院)。平阴县检察院加强引导侦查,深挖彻查犯罪,向上追查至介绍人赵某某、生产商胡某某,并溯源打击提供假冒包材的罗某、陈某某等上游供应商,实现对“出资--联络--生产--包材供应”犯罪环节的全覆盖打击,彻底摧毁犯罪链条。2024年11月22日,平阴县检察院以闫某、赵某某、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罗某、陈某某等8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11月11日,闫某、赵某某、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罗某、陈某某等8人被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民生领域侵权假冒犯罪,不仅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还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调查阶段即围绕假冒产品来源、侵权认定等关键证据调查固定,为后续刑事打击奠定坚实基础,确保了打击力度和取证质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对跨区域、链条化侵犯商标权犯罪实施“源头式”“全链条”打击,从“假货流向”深挖“制假源头”,再打击“包材供应”,成功摧毁了一个从原材料、包材到灌装生产的完整犯罪网络,有力震慑了企图通过分段作业、跨地协作以逃避打击的犯罪行为,彻底铲除制假生态。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行刑衔接,加强民生执法司法保障,用法治“力度”不断提升民生“温度”。

5.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利用微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爱马仕”“香奈儿”等均为权利人依法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涵盖服装、鞋、帽、包、首饰、珠宝等,均在有效期内,受我国法律保护。2018年至2024年期间,钱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广州等地购进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首饰等商品,通过微店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700余万元。

2024年11月22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李沧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以400余款涉案假冒商品在销售平台的唯一ID编码为核心,调取对应销售数据并经鉴定确认,精准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数额,破解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瓶颈。深挖产供销全链条线索,通过批量购买人员的收货地址、交易明细,精准锁定下游涉嫌犯罪人员,成功追诉王某、齐某某等关联人员。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黄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步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将线索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联动,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闭环。促成钱某某等人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和解,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390万元,实现知识产权民事救济与刑事打击的精准衔接。2025年1月6日,李沧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钱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8月7日,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危害社会诚信。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碎片化、数额认定难”的痛点,主动探索证据认定规则创新路径,破解金额查证瓶颈,实现了对侵权行为的精准打击。摒弃“重刑事、轻民事”的传统办案模式,聚焦涉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核心诉求,主动搭建权利人与侵权人沟通平台,通过释法说理推动侵权人足额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刑事打击与民事救济的无缝衔接。积极落实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通过与行政主管机关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构建起“刑事追责+民事赔偿+行政惩戒”的全链条治理闭环,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检察在保障民生民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6.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府检联动”推动将犯罪分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现全链条治理

【基本案情】

山西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是“汾酒”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尹某某伙同刘某、张某某从山西榆次购进假冒汾酒,通过其在多家电商平台经营的十余家店铺进行销售,商品销往山东、安徽等多地,销售金额达70余万元,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汾酒13000余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兖州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追加认定犯罪金额20余万元,确保全面精准认定犯罪事实。认真听取商标权利人意见,支持其出席法庭并发表意见,邀请其现场监督销毁被查扣的假冒汾酒,消除侵权产品二次流入市场的次生风险。将发现的上游犯罪线索移送属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8月20日,兖州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尹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19日,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禁止三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从事酒类行业经营。2026年1月,兖州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对犯罪分子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同年2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犯罪分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案例启示】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加强协同配合,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惩治与预防结合,在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促推社会综合治理作用,依托“府检联动”机制,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犯罪分子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且向社会公示,实现“刑事打击+从业禁止+信用惩戒”的监管闭环,切实筑牢保护企业创新创造权益的法治屏障。

7.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莒南花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案例简介】

“莒南花生”为莒南县花生行业协会在第“29”“31”类“花生类”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入选首批“中欧互认农产品地理标志”清单,区域品牌价值达82亿元。“松鼠”图案系临沂成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加工过的花生等,该公司加工的产品原料来源于莒南花生。2023年9月,王某余与伊拉克某公司签订了52吨花生米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68.51万元。王某余等人未经成某公司授权,从外省购进低品质的花生冒充“莒南花生”,委托李某磊制作带有“松鼠”图案注册商标的纸箱,对成品花生米进行包装。货物在发送青岛港口前被莒南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成品花生3700箱、扣押带有“松鼠”图案注册商标的纸箱1190个。

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莒南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围绕犯罪数额、案件定性、犯罪形态等焦点问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帮助权利企业挽回损失75万余元。2024年12月2日,莒南县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余等5人提起公诉。2025年2月21日,王某余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2024年12月2日,莒南县检察院将不起诉的王某全等2人移交市场监管局作行政处罚。2025年1月20日、2月26日,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全、王某芳分别作出罚款二万元、六百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案件办理中,莒南县检察院主动走访调研莒南县花生加工行业协会及26家花生加工企业,深入了解“莒南花生”地理标志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向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莒南花生”商标行为专项行动,并联合建立地理标志案件线索报送机制。

【案例启示】

地理标志产品是地方特色产业的有力支撑,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关乎广大农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主动对接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刑事司法+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协同闭环,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和“制度约束”转变。围绕保护“国货出海”,检察机关聚焦出口环节风险,常态化“送法进企业”、风险排查,指导企业完善商标管理和出口制度,有效防止假冒产品流入国际市场,保障“莒南花生”地理标志产品的海外声誉和出口秩序。

8.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日照绿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日照绿茶”商标为日照市茶叶协会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价值超过70亿元。作为日照绿茶的主要产区,岚山区现有茶园总面积16.2万亩,面积、产量、产值均居全省首位,但近年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网络销售乱象已成为“日照绿茶”品牌保护的核心问题和薄弱环节。

2025年5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岚山区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通过大数据筛查对拼多多、淘宝特价版、快手等网络平台上销售价格异常低的茶叶店铺进行重点摸排调查,发现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三无”日照绿茶产品,甚至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仿冒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以明显低于当地茶叶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日照绿茶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依托与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茶叶协会等六部门单位建立的“日照绿茶”联动服务机制,岚山区检察院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案件调查情况,厘清各方职责和工作分工,并针对办案发现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引导各方达成共识,推动形成检察监督、行政履职和协会参与的茶产业保护合力。相关部门印发《岚山区茶叶生产加工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整治33条措施》,向茶叶经营户发放《岚山区茶叶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问题告知书》,组织150家生产经营单位召开茶叶规范提升和风险防控集体约谈会议。开展茶叶生产、销售领域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标签标识规范、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冒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以精准治理、严格执法推动日照绿茶产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全区茶产业数字管理平台建设座谈会,研究推进日照绿茶溯源平台数据整合,将371家茶叶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平台系统管理,首批发动23家企业开展“透明工厂”建设,指导3家重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标签”试点建设,推动全区茶产业全链条数字化管理。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并非单纯的私有商品或企业商标,其核心价值与权利归属天然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对于保护地方特色、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发现监督线索。针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等公益损害问题,及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加强协同保护,通过联合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站,建立健全统筹联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线索移交等机制,推动检察监督与依法行政良性互动,助力地理标志协同保护转化为富民强农新动能。

9.淄博博山区人民检察院运用行刑正向衔接机制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1993年3月至2020年12月,孙某某在淄博某耐腐蚀真空泵有限公司先后负责生产、销售、售后管理等工作,全面掌握该公司产品耐腐蚀真空泵泵盖模具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梁某某看中该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以高薪为诱饵引诱孙某某跳槽。2020年12月8日,孙某某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入职梁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产品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生产、销售与淄博某耐腐蚀真空泵有限公司相同的产品。梁某某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介绍孙某某带领工人、设备、模具、配件转至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司,持续实施侵权生产、销售行为。

2022年6月7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山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梁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淄博某耐腐蚀真空泵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同类产品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与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鉴于梁某某曾被行政处罚,警觉性较高,且涉案生产模具已转移,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赴现场依法扣押涉案模具等物证,并同步开展相关书证、言词证据的调查工作,同日,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梁某某、孙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移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公安分局。侦查阶段,博山区检察院围绕涉案商业秘密同一性、非公知性鉴定方向和委托对象、损失数额认定等强化引导侦查,完善全案证据链条。审查起诉阶段,博山区检察院全面保障权利企业合法权益,通过多轮释法说理,促成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赔权利企业20万元。2024年8月1日,博山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梁某某、孙某某提起公诉,并同步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帮助权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1万元。2025年1月16日,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加强商业秘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有效破解商业秘密案件证据易灭失、取证难度大、案件定性复杂难题,确保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关键支撑。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行刑快速联动,在行政处罚阶段即引导固定关键证据,推动案件从行政处罚平稳过渡至刑事司法程序,既有效防范证据流失,又堵塞“以罚代刑”漏洞,为精准打击犯罪、全面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奠定坚实基础。同时,检察机关强化一体维权,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促成赔偿,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有效化解企业维权门槛高、获赔数额低的现实困境。

10.德州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侵犯企业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山东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组装、销售等业务。2020年底,王某与该公司原营销总监刘某商议,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促使刘某等人先后从公司离职,后王某、刘某等人作为股东出资成立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山东某有限公司的产品方案和技术资料等技术信息、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等经营信息开展业务,先后与山东某汽车公司等签订购销合同,收取货款并制作完成设备。经评估,山东某有限公司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损失200万余元。

2022年9月28日德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向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区检察院围绕经营信息能否认定为商业秘密焦点开展实质性审查,认为被告人使用的客户信息是权利人在长期与客户合作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积累完善形成;供应商信息是权利人经过考察产品质量、供应能力、价格、定制设计能力等因素,通过技术研发、长期合作、反复磋商得以形成,上述信息并不为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且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具备“非公知性”;围绕涉案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是否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交易机会等商业价值进行穿透式审查,证实权利人的经营性信息能够精准降低获客与适配成本、锁定交易机会,具价值性;同时查明权利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2023年2月24日,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25年1月22日,二被告人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禁止在规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经营。

【案例启示】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均是企业长期研发、运营中形成的无形核心资产。保护商业秘密,对维护企业核心利益,激发市场创新生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科技安全、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取证据,精确认定案涉商业秘密类型,实现全方位保护。关注经营信息本质是否可以反映成本控制、销售策略、发展路径等企业重要市场战略,全面审查密点信息所对应的原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载体,通过调查核实权利人对密点信息的管理、使用方式与所采取保密措施的适配性,审慎研判密点信息价值,准确认定公司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技术资料等均属于商业秘密,依法惩治“另起炉灶”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犯罪,有力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

编辑:曹梦佳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