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为指导和帮助我省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所在地为山东省且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6月1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二)2025年6月1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1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7月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
(三)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备案材料
应按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包括: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
(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备案表电子版
(三)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电子版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或影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七)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八)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四、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五、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1-51771297(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咨询请明确告知备案主体信息。
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编辑: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