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贩卖毒品案“零口供”也能定罪
新黄河  6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薛冬  

6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王某某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重点打击大宗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累犯、毒品再犯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单独或者交叉结伙,在省内多地制造毒品安眠酮,并运送、贩卖给内蒙古、河南等地毒品买家。王某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安眠酮共计780余千克。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系毒品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共组织贩卖、运输、制造安眠酮780余千克,严重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对毒品犯罪持续高压打击,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获取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寻求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替代滥用。安眠酮系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隐蔽性强、成瘾性高的特点。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尤其是对于大宗毒品犯罪,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本案对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

案例2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并传授犯罪方法被依法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刘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曲马多、氟硝西泮、阿普唑仑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向他人购买,或者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邮购。其间,刘某明知买家系吸毒成瘾人员或意图实施其他犯罪的不法分子,仍对外出售牟利,并向他人传授使用上述精神药品致人昏迷、失忆的具体方法。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贩卖牟利,违反海关规定,从境外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明知他人系吸毒成瘾人员仍多次将上述精神药品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将实施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刘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刘某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麻精药品滥用会严重危害滥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其他违法犯罪。人民法院对刘某依法打击,彰显了坚决打击涉麻精药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立场。在此亦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朋友,在KTV、酒吧等人员众多的开放式场所,对入口的食物、饮品应谨慎辨别,提高安全意识。

案例3

张某欣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严厉打击涉含国家管制物质减肥药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欣、段某某分别从上线购买无产品合格手续的含有麻黄碱、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的减肥药,均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楠。张某楠又将上述减肥药销售给多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欣、段某某、张某楠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麻黄碱等成分的减肥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

麻黄碱类物质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品种目录列管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服用含有此类成分的减肥药会造成服用者心动过速、高血压、心慌、头晕、排尿困难等多种不良反应,对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对于生产、销售上述减肥药的行为,必须依法打击。在此提醒广大爱美人士,要选择健康的健身路径,勿因盲目追求快速减肥而走捷径,一旦造成身体损害则悔之晚矣。

案例4

孙某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零口供”,根据查实其他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并定罪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0克,非法获利人民币93000元。孙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在该起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始终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全程“零口供”,企图逃避刑事处罚。人民法院结合买家的证言、同案犯的供述以及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电子证据,认定孙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在此正告那些妄图实施毒品犯罪的不法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施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5

郝某、冯某某、刘某某等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依法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郝某系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该公司,知晓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分别帮助境外人员从郝某处非法购买醋酸酐,并通过物流运输至云南,后该两批醋酸酐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两批醋酸酐共重5964千克。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冯某某、刘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醋酸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七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均判处罚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控是全链条打击涉毒犯罪的重要一环,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生产、销售、运输易制毒物品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醋酸酐系化工原料,被应用于工业生产,同时也属于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本案中,各被告人明知国家的法律规定,仍通过隐蔽的联络手段,逃避监管,非法买卖运输,谋取非法利益,最终受到法律严惩。山东系化工大省,化工原料丰富。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化学品原料管控,坚决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手中。

案例6

滨州中院推动建立麻精药品回收闭环管理机制

【基本情况】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病患合法购买但未使用完毕的麻精药品存在无及时、合理合法回收渠道的问题,该院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相关部门快速处理响应积极作为,组织召开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卫健委、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座谈会,联合下发通知,就加强麻精药品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今年5月,滨州市召开会议部署建立麻精药品回收闭环管理机制。目前相关工作正积极有序推进中。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对在审判中发现的禁毒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同题共答,推动解决,为打好禁毒人民战争贡献更大司法力量。

编辑:杨子梦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