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湿地之美 《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新黄河  2026年03月14日

新黄河记者:李焜染  

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专题解读《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已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共三十一条,涵盖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与利用、修复、监督保障等多个方面,为济宁湿地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助力这座国际湿地城市持续守护生态底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级调研员张永红在吹风会上介绍,济宁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交织成网,全市湿地总面积稳定在255万亩以上,现有重要湿地7处。其中,南四湖国际重要湿地是我国淮河以北面积最大、保存较好、结构完整的淡水草型湖泊湿地,依托得天独厚的湿地资源,济宁已成功入选国际湿地城市。近年来,济宁还争取实施了中央财政支持的黄河下游湿地(山东段)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持续推动湿地保护修复与治理工作走深走实。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出台,国家、省级层面湿地保护制度框架逐步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本地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持续提升国际湿地城市建设品质,济宁于2025年启动《条例》制定工作。在充分衔接上位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条例》于2025年11月6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5年12月3日由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最终于2026年3月1日正式落地施行。

据介绍,《条例》紧密结合济宁实际,凸显四大核心特点,为湿地保护工作划定法治红线、明确行动指南。

贯彻上级部署,筑牢法治根基。《条例》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及《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和国家、省相关要求,结合济宁湿地保护实际进行细化与创新,确保上级决策部署在济宁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压实保护责任,健全管理体制。《条例》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总责,实行湿地资源总量控制,层层落实管控目标,建立统筹管理、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明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乡水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破解湿地保护“多头管理”难题。

统筹保护与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湿地利用原则和产业优化、生态旅游等相关规定,鼓励开展湿地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推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有机结合。同时,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引导重要湿地所在地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湿地保护与生态旅游、科普教育深度融合,让群众在亲身体验中参与湿地保护,提升生态获得感与幸福感。

立足市情实际,突出济宁特色。针对济宁人工湿地占比高、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丰富的独特市情,《条例》专门从市级层面细化完善人工湿地和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的保护管理机制,强化保护修复措施,提升管理效能,为全市湿地资源科学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湿地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下一步,济宁将全力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推动湿地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将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政策解读、案例讲解、新媒体推送等方式,让《条例》深入人心、覆盖广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对照《条例》各项规定,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条例》各项要求可落地、能执行;协同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同时,积极探索湿地合理利用新模式,科学实施湿地修复工程,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美丽济宁”建设作出湿地贡献。

编辑:刘梅梅  校对: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