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孙锋
临近清明节,祭扫活动进入高峰期。为消除林区祭祀引发火灾风险隐患,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强化防范措施落实,全力保持全省森林防火形势总体平稳。日前,新黄河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这些政策和清明节祭扫息息相关,请查收。
国家政策——
1.2025年11月16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二十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一条规定: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旅游区、开发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其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周边地区的防灭火工作。
第二十七条规定: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2.2022年10月15日,《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印发。
第五条规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严格落实用火审批、防火检查、日常巡护等常态化管控手段,重点加强祭扫用火、农事用火、林牧区施工生产用火和景区野外用火管理。
第十二条规定:加强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石油化工、电力等企业要在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组织下,协同开展本行业领域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3.2024年9月9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两个普遍性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严格管控重点涉火场景。加强祭祀用火管理,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严禁在禁火区内的墓地和坟头焚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突出林牧区内墓地和零散坟头用火管理,如实造册登记坟、墓地和坟主信息,在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期落实专人看护,积极推进林牧区内散埋散葬坟墓集中安葬管理。
4.2026年3月16日,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指出: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林草等部门要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协作会商,全面研判祭扫期间安全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火形势,筑牢安全防线。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强化源头治理,构建覆盖清明节祭扫全周期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细化祭扫服务保障、安全管理、车流人流疏导、森林草原火灾等专项应急方案。要加大联合巡查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视频监控、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手段,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从严从实管控禁火区域内祭扫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违规用火等行为。
省级政策——
1.2023年2月10日,山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印发《关于防火期内严禁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通告》,第1条: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户外露营用火等;第5条: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2.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
第十七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建设墓地。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建设的墓地,应当统一规划,并建设相应的防火墙和防火隔离带。
编辑:刘梅梅 校对:王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