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孙锋
8月5日,新黄河记者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山东省渔船渔港记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渔业治理能力现代化,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山东省渔船渔港记分管理办法》。
据了解,《山东省渔船渔港记分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和登记在册的海洋渔船。渔船停泊点以及在本省停靠、作业的外省籍海洋渔船参照实施。记分周期为一个公历年,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渔船出现记分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未履行、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成或集中学习未完成的不得离港。记分且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享受次年度专项捕捞、涉韩入渔等各项惠渔政策,按规定扣减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根据累计记分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渔港出现记分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行政处罚未履行或隐患未整改完成的暂停渔港靠泊服务功能,并根据累计记分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zfjfzc@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邮编250013.请在信封注明“《山东省渔船渔港记分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9日。
编辑:郑楚翘 校对:刘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