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设备“到手即坏”能否退?济南法院判退3.2万元
新黄河  昨天 09:45

新黄河记者:李震  

市民购买二手设备,收到后却接连出现故障,影响正常运转,能否要求卖家退货退款?日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5月,张某向任某咨询购买水晶加工事宜,并打算在任某处购买二手设备一台,任某承诺机器免费三个月更换件,如因任某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运转,回收设备,并对设备产能及利润作了详细介绍。2024年6月,张某(乙方)和任某(甲方)签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任某就水晶机械买卖和水晶产品回购一事达成协议,张某从任某处购买水晶设备一台,总金额3.8万元;任某常年回收张某加工的产品。同日,张某向任某转账支付设备款,任某交付了设备,任某承诺设备3个月内免费更换件。

然而,设备交付3天后,显示屏、驱动器无法正常使用,张某与任某确定后,任某安排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更换配件排除故障。此后,设备多次不能正常使用,张某多次通知任某及任某方维修人员,经双方确认,设备感应器、移位电机、驱动器等需要调试或更换,但任某未再安排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或更换配件,仅告知张某自己调试或购买配件更换。张某认为设备已经无法正常运转,要求任某退货。任某不认可设备质量存在问题,称系天气原因及操作不当的原因,拒绝退货。2024年11月,因双方对退货退款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将任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返还设备款3.8万元。任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和约定事由,请求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任某与张某签订的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是设备款是否应予退还。关于双方的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该案系加工合同,但涉及加工设备的买卖问题。第一,张某购买设备的目的是加工产品取得收益,任某作为出售方,应当提供质量符合生产标准且产能符合双方约定的设备。虽然涉案设备系二手设备,但作为大型生产资料,任某未能向张某提供产品合格证、操作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不足以认定其交付了质量合格的标的物。第二,张某作为买受人,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任某交付后3天内,设备即出现故障,且在此后的一个月内屡次出现故障,双方就故障问题进行了长期、反复的沟通协商,但仍未将问题彻底解决。任某认可设备故障问题,辩称系天气原因及操作不当的原因,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上述原因与故障的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采纳。第三,任某承诺三个月内免费更换配件,但设备出现故障后,任某除第一次故障更换配件外,此后均未再实际维修,而是要求作为新手的张某自己调试或更换,应当视为任某怠于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综上,任某交付的设备不能证明系符合生产标准及产能标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有权解除合同,故对于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设备款是否应予退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张某已经支付设备款3.8万元,任某却未能提交质量合格的机器设备,造成张某长期未能正常生产经营,致使张某产生损失,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现张某要求退还设备款,应予支持。但法院认为,二手设备交易不同于新设备交易,二手设备多以瑕疵物为标的物,不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均在交易中承担着一定的潜在风险。基于二手交易的属性,为减少诉讼风险,要求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量详尽地载明设备现况、产能、使用程度等重要信息。该案中,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确,鉴于设备张某已经使用过一定时间,产生过一定的收益,且对于故障任某亦履行过维修义务,故本院酌定扣减0.6万元,剩余设备款3.2万元返还张某。因双方解除合同,张某应将涉案设备返还给任某。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合同解除,任某向原告张某返还设备款3.2万元。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该案中,该机器虽然是二手设备,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即使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应当具备符合其购买价格、能够达到购买目的的使用价值。但机器经常出现故障,且经过多次维修未能恢复,且被告怠于履行其维修的义务,已经影响到原告正常经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合理款项。

编辑:韩璐莹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