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张成地
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公布《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额外加价收取电费。
根据《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运营、回收以及停放、充电等使用过程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对废旧蓄电池回收、储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不得翻新进行销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同时,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的,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共享充换电设施、临时集中充电点。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充电设备、手机应用程序等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采取先充值后消费的方式,不得强制增加保险等增值服务。
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价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额外加价收取电费。
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既有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充电;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停放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主体,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于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公共建筑,由其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其业主、使用人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使用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管理。
《规定》还提到,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韩璐莹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