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市民钱某在理发店充值后烫染头发,因对效果不满且认为发质受损,起诉理发店要求退还烫染费、卡内余额及赔偿修复费。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未能证明理发店曾承诺效果,也未能证实发质受损与烫染服务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了其退还烫染费及赔偿修复费的诉求。但法院支持了钱某要求退还会员卡内剩余预付款800余元的请求,理由是双方信任基础丧失,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理发店未能证明其按非会员价退费的依据。法官提醒,预付消费务必签订合同、留存交易记录等信息,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
据案情介绍,市民钱某在理发店处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2025年1月,在理发店处消费九百余元,用于头发烫染。烫染后,钱某对效果非常不满,认为效果较差,与理发店协商处理未能达成一致。后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理发店退还卡内剩余金额八百余元及烫染费九百余元,赔付头发修复费一千二百余元。理发店辩称,钱某的发质本质就是不好,对烫染效果,钱某当时未提出异议,钱某对其头发不满意以及损伤程度,理发店没有亲眼见过,故不认可,不应当承担其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系服务合同纠纷。钱某主张在理发店处烫染后导致发质受损,并提交烫染后的照片证实头发受损情况。对此,法院认为,美发效果本身和美发者本人的发质、头发状态密切相关,且原告钱某未提供证据证实理发店对于美发最终效果向钱某作出过承诺,且理发店对于钱某的头发受损情况亦不认可,故钱某要求退还烫染费九百余元,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钱某主张的头发修复费用一千二百余元,法院认为,由于原告钱某未能举证证实上述费用与在理发店烫染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对于该费用,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钱某要求退还会员卡余额八百余元,根据钱某提交的会员卡消费截图,法院对于钱某在理发店处剩余八百余元预付款未消费的主张,予以采信。现钱某不再接受理发店的服务,要求理发店退还剩余预付款八百余元,并无不当。被告理发店辩称钱某在店内享受服务时使用的是会员价,在退费时应当按照非会员价计算。由于被告理发店未能举证证实曾就会员价与非会员价的差别向钱某进行过告知,故法院对于理发店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理发店还钱某预付款八百余元;驳回钱某其他诉讼请求。
现如今,为了长期锁定一定规模的固定消费人群,尽快收回前期投入,许多商家都极力推广预付式消费模式,根据预付金额的高低,以较低的折扣吸引消费者。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用。对于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下,若消费者以预付费消费模式购买经营者健身、美容、教育等服务时,也有权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如该案中的服务合同,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作为消费者的钱某不愿意再接受理发店的服务,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该服务合同应予以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若违约解除可能承担一定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则规定了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下,消费者对合同解除负有单方过错,属于违约一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综合考虑经营者为履行服务合同支出的人、财、物等费用,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预付费用予以相应酌减。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当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费用、退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妥善保管与消费相关的各类凭据、聊天记录等,注意预付款余额变动情况,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经营者一方也应当诚信经营,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规则,留存交易记录信息,双方共同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
编辑:韩璐莹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