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部门详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细则,适用范围明确
新黄河  7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陈元昊  

近日,济南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据悉,《实施细则》制定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物字〔2024〕1号),并结合济南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了补助资金的定义、适用范围、补助标准、申请流程及拨付时限等核心内容。

在补助资金定义与适用范围方面,文件明确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对象为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多业主住宅,且需满足2025年9月5日后经审批开工增设电梯的条件。

补助标准按住宅层数分级设定,其中四层住宅每部补助16万元,五层住宅每部补助18万元,六层住宅每部补助20万元,七层住宅每部补助22万元,层级划分清晰,补助力度明确。

申请与拨付流程上,《实施细则》实行 “先建后补” 原则。当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由增设电梯的出资人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携带出资人共同确认的《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竣工验收意见、本单元任一户房屋权属证明,以及申请人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所在区县(功能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提出补助申请。资金拨付方面,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将根据牵头单位提供的补助申请表,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把补助资金汇入出资人共同确认的账户。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政策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若市民有政策疑问,可联系济南市财政局综合处咨询,咨询电话为0531-5170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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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编辑:陈彤彤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