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多部门联合发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明白纸 明确主体责任与管控要求
新黄河  8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赵璐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宁静生活环境的期盼,着力解决群众关切的建筑施工噪声问题,近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明白纸,引导各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根据明白纸内容,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全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义务。

在排放标准方面,明确规定了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昼间(6:00至22:00)等效声级不得超过70dB(A);夜间(22:00至次日6:00)等效声级不得超过55dB(A),且夜间噪声最大声级不得超过70dB(A)。

在管理要求上,明白纸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需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中的设备,淘汰落后、高噪声施工机械,对施工机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降低噪声排放。

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除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午间和夜间作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402-2024)要求,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昼间规范开展施工作业,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高噪声作业集中进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应急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噪声施工作业的,需提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取得证明后,方可开展夜间施工,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按照市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要求,中高考准备期和考试期,所有在建工程(拆迁工地、建筑工地、渣土工地、市政工地等)中午12:00—14:00、夜间20:00至次日6:00,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中高考考试期间,在居民区、距考点500米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停止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工程抢修、抢险除外)。确因特殊需要必须施工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逐级报批,并对社会公示。

明白纸还结合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性降噪措施,包括搭设隔声围挡、高噪声作业入棚、车辆减速禁鸣、优化路面钢板覆盖以减少振动等,鼓励施工单位采取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编辑:陈彤彤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