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个人原因离职后向公司索赔被法院驳回,法官提醒:审慎签署离职相关文件
新黄河  1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李震  

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主动离职,并签署“本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等相关协议后,又起诉公司声称自己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如何认定?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赵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半年后,亲笔填写离职申请表并注明“个人原因”离职,同时签字承诺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离职两月后,赵某以“被迫离职”为由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未能举证证明签署离职文件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其以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劳动者离职签署相关文件务必审慎,以法定过错事由维权需明确主张并留存证据,自愿签署“个人原因离职”“无劳动争议”文件后,无充分证据难以推翻法律效力。

据案情介绍,2024年9月,赵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2025年2月,赵某在公司填写了《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为赵某手写的“个人原因”,并且在承诺部分处写明了“自己与公司无任何劳动纠纷”等内容,赵某在承诺处签字。2025年4月,赵某声称自己为被迫离职,将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赵某系个人原因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2025年2月,赵某签字确认以个人原因离职,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签字行为存在胁迫、欺诈等违背其真实意愿,导致该承诺可撤销的事实存在。即使公司拖欠其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其并未以上述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经济补偿金是法律在特定情形下为劳动者设置的一项保护。劳动者常说的“N+1”或“2N”,其性质与经济补偿金(通常称“N”)并不相同。“N+1”中的“+1”是指未提前通知而额外支付的代通知金,而“2N”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赔偿金。本案所涉争议,仅指经济补偿金。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列举的方式,划定了主要情形,其核心可归纳为两类:一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二是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据此被迫提出解除的。

其中,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在第三十八条,例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当出现这些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主动防御权”。

然而,权利的行使有其法定的条件。本案中,赵某在《离职申请表》中亲笔书写“个人原因”,并签字确认“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其虽在事后主张“被迫离职”,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签署上述承诺时存在被欺诈、胁迫或产生重大误解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

即便假设某公司确实存在欠薪或未缴社保的行为,但在赵某并未以上述法定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离职行为就只能认定为系“因个人原因”的主动辞职,无法转化为“被迫解除”。其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自然也就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对于要求签署的各类承诺书、协议文件务必审慎对待。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资、不缴社保等过错行为,劳动者正确的维权路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以相关法定事由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此才能有效主张经济补偿金。一旦签字确认“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除非有有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例如公司以“不签字就不给办离职”相要挟等,否则通常情况下,将很难再推翻签字确认的法律效力。

编辑:孙菲菲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