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有了银行定期存单,便可以申请贷款了吗?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客户起诉银行未审批贷款案,市民张某作为某银行老客户,名下存有10万元定期存单,于是其线上申请1万元存单质押贷款,被拒后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准入标准设定属于自主经营行为,张某诉求不在民事诉讼受理范畴,不予受理。法官提醒,银行依法享有信贷业务自主审查、风险把控权利,市民若对贷款审批结果有异议,可向金融监管部门反馈,切勿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据案情介绍,市民张某系银行老客户,其在该行存有10万元存单。2026年1月,张某联系银行工作人员,申请办理1万元存单质押贷款,工作人员告知可按存单质押方式办理。张某线上提交贷款申请后,银行告知该笔贷款无法办理。张某多次投诉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向其发放1万元存单质押贷款,并由银行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业银行属于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信贷业务、设定贷款准入条件、开展贷款审批工作,是银行结合金融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实施的自主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可依法自主开展业务,与客户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本案本质是张某对银行贷款审批行为、审批标准存在异议,诉请法院强制银行与其建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该争议并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纠纷,不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内。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
法院方面表示,本案明确划分了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与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的边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主体,有权依据风控要求、行业规则自主开展信贷审批,其经营行为由金融监管部门专门监管,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范围。同时,本案裁判指引市场主体理性维权,厘清了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强制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规则,统一了同类金融纠纷裁判标准,对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具有示范作用。
编辑:陈彤彤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