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工程几经层层转包,中间环节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农民工干完活却被拖欠6万元工资,维权遇阻。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民工欠薪纠纷案件,认定用工丁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同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案涉项目建设单位甲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对该笔工资承担先行垫付责任。法官提醒,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以内部结算纠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广大农民工务工期间要注意留存证据,遭遇欠薪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
甲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乙公司、丙公司为某工程公司;丁公司为某设备公司。2023年12月,甲公司开发建设某地产项目,将其中的新风除霾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丁公司。丁公司雇佣农民工赵某等人进行具体施工。后来,因公司拖欠赵某工资,赵某将甲公司和丁公司一并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劳务工资6万元、判令甲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6万元劳务费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甲公司辩称,一是赵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也没有向甲公司提供过劳务,赵某无权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二是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转包给丙公司,现丙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关结算资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付款条件未成就。
丁公司辩称,认可赵某的施工,并向赵某开具了《欠薪证明》,证明其拖欠的工资。但由于丙公司迟迟未给丁公司结算,甲公司一直未向其他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应当由甲公司向赵某支付劳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主张丁公司支付其劳务工资6万元,并提交《欠薪证明》、聊天记录截图、签到表予以证明,丁公司亦无异议,法院对赵某要求丁公司支付6万元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甲公司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从赵某提交的证据看,赵某主张的款项均为农民工工资;甲公司认可其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认可其未向任何主体支付涉案工程款,且赵某主张的6万元低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款,甲公司未结清工程款不低于6万元。甲公司以内部结算资料未提交、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不能对抗其依法应承担的先行垫付义务。故赵某主张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本案系工程层层转包背景下的农民工欠薪纠纷,该工程建设期间转包层级多、结算环节复杂,上游工程款拖欠最终传导至用工末端。
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是民生司法的重要着力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建设单位的欠薪先行垫付义务,为农民工快速维权筑牢了制度防线。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明确了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责任,强化了建设单位的源头管控义务,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基本民生权益。该责任不以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只要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情形,且该欠薪与未拨付工程款存在因果关系、欠薪事实清楚,就应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义务。
法官提醒,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规范工程分包转包行为,不得以内部结算纠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履行工资支付法定责任。广大农民工务工期间要注意留存用工记录、工资凭证、欠薪证明等证据,遭遇欠薪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
编辑:陈彤彤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