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罗晓飞
近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中院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建立信托产品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链条等举措,把信托关系“标识出来、查询得到、流转可控”。
信托财产依法具有独立性,但在不动产登记环节,信托关系难以准确记载到具体不动产上,导致信托财产的公示公信效果不足。《通知》旨在补齐不动产信托登记的操作接口,适用于济南辖内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信托业务的机构作为受托人,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开展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财产的范围,为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且权属无争议,不存在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及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在办理链条上,将信托产品预登记、信托文件签署、不动产登记、信托产品登记四个环节串联起来,以产品编码等信息建立对应关系,使不动产登记信息能够反映其对应的信托产品,避免“信托是信托、登记是登记”的脱节。
在具体路径上,设置了转移登记与预告登记。对具备条件的不动产,依法办理信托财产设立登记;对暂不具备所有权转移条件的,通过预告登记先锁定信托关系,不动产所有权仍归委托人,为后续条件成就后再办理转移留下空间。对遗嘱信托,明确遗嘱生效执行时可由受托人依遗嘱内容申请办理相应转移登记,减少继承环节多头到场、反复确认的问题。
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登记服务。围绕信托设立、存续期间变更、财产处置和终止注销,分别明确登记情形和材料要求,并在登记簿、权证附记和证明文件中记载信托目的、期限、受益人及产品编码等关键信息,形成可追溯、可查询的登记记录。
据了解,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在国内十余城市已开展试点。济南前期通过试点探索,在办理公益慈善类不动产遗嘱信托登记和全省首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实践的基础上,正式落地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能增强信托财产公示公信效力,降低财产混同和权属争议风险;同时,为信托财产在设立、存续、处置、终止各环节提供登记服务支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信托机构按照监管部门信托业务分类要求,可围绕养老保障、特需领域、代际传承、社会公益、资产盘活、风险处置等场景,积极开发信托产品,设计信托服务模式,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根据《通知》,不动产信托登记暂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出台收费标准后受理的业务,按照规定收取。
编辑:刘玉红 杨宗帅 校对:刘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