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赵某利用互联网非法搜集、存储包含他人姓名、银行卡号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这些信息注册网络账户从事非法活动,违法获利9000余元。案发后赵某主动投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涉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官借此案提醒,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窃取、爬取、滥用他人信息牟利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赵某系某企业工作人员。2022年9月,赵某发现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牟利有利可图,遂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包含他人姓名、银行卡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整理后存储于个人电脑。此后,赵某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网络账户从事非法活动,违法所得共计9000余元。案发后,赵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槐荫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赵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法官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类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获取”,除窃取外,还包括通过下载、收集、爬取等非法方式获取信息的行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既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可能受到罚款、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达到入罪标准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为牟取利益,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他人姓名、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上述信息注册网络账户从事非法活动,属于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个人信息防护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相关资料,不随意向陌生平台提交敏感个人信息,谨防信息泄露。如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滥用,要注意留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及个人应当恪守法律底线,不得非法收集、窃取、留存公民个人信息,更不能利用信息牟利。切勿心存侥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终将受到刑事处罚。
编辑:杨子梦 彭春风 校对:杨荷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