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名写4.5万元借条不认账?济南一法院:证据佐证可追债
新黄河  1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李震  

借条上签下的名字不是身份证本名,债务人以此为由想赖账,出借人该如何维权?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凭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认定借条上的“王某”是高某的化名,依法判决高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1年1月,“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4.5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落款处为“王某”及其手机号码。同年4月,“王某”向李某出具第二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姐现金2000元”,落款为“王某”。

2025年9月3日,微信昵称为“王某”的用户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000元,并留言:“后来向你借的2000,我先还你1000。”微信支付转账凭证显示,该笔转账交易付款方实名信息为高某。

2025年10月2日,李某与“王某”微信沟通还款事宜,“王某”回复称几天后见面聊。

此后,“王某”未再偿还剩余借款,李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称其与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一直以“王某”这一化名与其相处,曾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4.7万元,后分多笔还款共计70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本案两份《借条》的出具人均为“王某”,但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第一份《借条》留存的手机号码与高某的身份信息匹配;微信昵称为“王某”的账号,其实名认证信息为高某;高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了2000元的借款以及偿还1000元的事实,与第二份《借条》相互印证。李某主张借款人系高某,王某系其化名,法院予以采信。李某认可高某已偿还借款共计7000元,法院予以确认,高某还应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关于逾期利息,法院依据案涉借款约定及实际还款的时间、金额等,对高某应支付的利息予以计算;对李某主张中超出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高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通常需同时具备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与借款实际交付两项核心要件,出借人应当对上述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使用化名、昵称、外号、近音字签署借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还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条确实系借款人出具,借贷关系的主体确实系诉讼的被告,把借条署名人和被告本人对应起来。

本案借条落款为“王某”,与被告高某真实姓名不一致。法院在认定借款主体时,对各项证据逐一核查:第一份借条预留的手机号码与高某身份信息匹配,微信昵称为“王某”的账号实名认证信息为高某,微信转账留言、还款沟通记录又能够和2000元的借款内容相互印证。多项证据相互衔接、彼此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王某”只是高某使用的化名,案涉两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高某。

法官提醒,出借款项时,应当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信息,尽量要求借款人以身份证上的本名出具借条,写明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优先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交付钱款,留存转账凭证;若对方使用化名、昵称,务必同步留存能够对应真实身份的证据。

编辑:柏凌君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