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相撞车手逃逸担全责,交警提醒:事故后应先救助
新黄河  昨天 13:56

新黄河记者:李震  

私了遭拒,罚单“上门”。近日,济南历下区文化东路某医院门口西侧斑马线处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女子常某与男子韩某相撞,常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韩某欲50元私了,被拒后直接离开现场,常某报警。6月23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文化路中队教导员戴王宏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结合视频监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故双方均负有责任,但由于韩某存在逃逸行为,承担事故全责,被处罚款200元。“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首先要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协商不一致主动报警,切勿肇事逃逸。”戴王宏说。

事发监控拍下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6月23日,在济南交警历下大队文化路中队,戴王宏播放了事发的监控视频录像,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4月23日7时52分,在历下区文化东路某医院门口西侧斑马线处,常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过马路时,突然被文化东路最右侧机动车道上由东向西行驶的由韩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常某倒地,脸部受伤。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两名驾驶人在现场进行了协商,常某认为韩某在机动车道骑得太快,撞倒自己,应负事故责任;韩某则称,因为常某在拐弯,是常某的责任,愿意当场支付50元私了,但常某没有同意。两人协商未达成一致,韩某便直接骑车离开了现场,也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随后,常某报警求助。

接到报警后,历下大队文化路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对当事人常某进行了问询。

“经过调取现场监控,监控显示韩某将常某撞倒后,韩某靠边停车,将常某和其电动车扶起,进行了约5分钟的交流后韩某就离开了现场。”戴王宏说,由于事故现场的监控并没有拍到韩某的车辆号牌,民警便开始追溯行驶轨迹,经过分析研判和不懈追踪,最终锁定了肇事嫌疑人韩某的身份,并依法将其传唤至文化路中队接受处理。面对交警,韩某表示,事发后由于私了被拒,自己着急上班就直接骑车离开了现场。

“该事故中,韩某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驾驶电动自行车走机动车道,二是经过斑马线未减速礼让。常某也有一项违法行为,从非机动车道左转横过时,应当下车推行,而不是从斑马线上直接骑行通过。”戴王宏说,但由于韩某构成肇事逃逸,所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月23日,警方讲解事故责任。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警方确定驾驶人韩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常某无事故责任,并对驾驶人韩某处以罚款200元。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要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协商不一致主动报警,切勿肇事逃逸。”戴王宏说。

摄影:李震  摄像:李震  剪辑:吕修龙  编辑:韩璐莹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