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公开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据悉,王某与李某原为师生关系,李某毕业后任职王某教练助理,二人因劳务报酬产生纠纷,李某为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法官核查发现李某提交的王某身份证件信息异常、真实性存疑,后经查实,李某为顺利立案,私自通过软件购买、伪造他人身份证件用于诉讼。法院认定,李某伪造诉讼材料的行为妨害正常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法官提醒,民事诉讼须恪守诚信原则,严禁伪造、篡改诉讼材料,虚假诉讼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劳务起纠纷,起诉路上动歪念
据案情介绍,李某与王某曾为师生关系,李某毕业后,经双方协商,李某担任王某的教练助理。后续合作过程中,双方因劳务报酬结算问题产生分歧,矛盾无法私下化解。为维护自身诉求,李某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案件正常审理推进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审核案件证据及当事人材料时,敏锐发现李某提交的王某身份证件存在明显漏洞,证件所载行政区划与当事人属地信息不符,证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为保障案件公正审理,审判人员立即组织双方核实身份材料信息。
事实查清,伪造证件行为属实
经法院逐一核查取证,最终确认李某并未持有王某真实身份证件。其为满足立案要求、顺利推进诉讼流程,投机取巧通过网络软件渠道私自购买、伪造王某身份证件,并将虚假证件作为诉讼材料提交法院。
面对核查结果,李某对自己伪造他人身份证件、用于民事诉讼立案及审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法院依法就该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固定全部证据,明确其违法事实、违法动机与具体行为。
依法惩戒,坚守司法诚信底线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坚守合法、诚信原则。李某擅自伪造他人身份信息,将虚假证件提交法院参与案件审理,该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正常开展,扰乱司法审判秩序,同时无端耗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情节性质恶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李某违法情节、认错态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对李某罚款1000元的惩戒决定。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基本原则,所有诉讼参与人在立案、举证、庭审全流程中,必须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严禁伪造、篡改、隐匿证据与身份材料,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任何试图通过造假手段诉讼维权的行为,不仅无法保障自身权益,还将破坏司法公信力,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市民遇纠纷需理性合法维权,严守司法程序底线。
编辑:柏凌君 校对:杨荷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