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树木砸车,停运损失谁担?槐荫法院判树木管理人担责
新黄河  10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李震  

一辆正常等待信号灯的网约车,被路边突然折断的树木砸中,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承担?树木管理人以“恶劣天气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林木损害“过错推定”的原则,认定树木管理人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一审判决其赔偿网约车司机7天的车辆停运损失1900余元。该案明确了林木管理人的安全维护责任,并非所有“天灾”都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据了解,2025年7月,韩某驾驶其合规网约车正常载客行驶,在路口等待信号灯时,路边树木突然折断砸中车辆前部,导致车辆损坏,无法继续运营。韩某及时报警并联系树木管理人,后者安排保险公司处理维修事宜,但拒绝承担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韩某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树木管理人赔偿其7天车辆停运损失共计19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韩某的车辆受损后维修产生了停运损失,主张树木管理人赔偿其损失。树木管理人辩称,本次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事件,事故当天下雨刮大风导致树木折断,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和维护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树木管理人在事故前应当对于当日风的强度、降雨强度具有一定的预判,作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未能避免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失,且韩某在事故地点停车并不存在过错,故树木管理人应当赔偿韩某所驾驶车辆的损失。韩某主张按照每天280余元计算7天的营运损失为1900余元,并提供车辆租赁合同、车主账户交易流水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经审查,该车辆于2025年7月被送往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于7天后维修完成并提车,韩某主张停运时间为7天,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韩某提交车主账户交易流水证实其每日损失为280余元,经审查,韩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未超过202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韩某的停运损失为1900余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树木管理人赔偿原告韩某停运损失1900余元。

法官表示,该案判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该法条旨在通过确立过错推定责任,敦促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尽到维护、管理的职责,从源头避免林木致害风险。这意味着在审查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时,举证责任归于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一方。具体而言,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证明自身已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例如根据气象预警及时排查林木倾倒隐患等。实践中,若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采取适当措施,仅以“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等为由主张免责,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还表示,上述法条所指林木不作缩小解释,也即公共场所与非公共场所的林木,以及自然生长和人工种植的林木,均在规范之列。并且该法条未限定林木生长的地域范围,公共道路两旁的护路林、院落周围生长的零星树木、林地中成片的林木,皆属本条中的林木。损害须和林木致害形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林木、果实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人身或财产致其受损的,直接因果关系成立;由该作用力引发的其他现象致人损害的,间接因果关系成立。

编辑:韩璐莹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