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B公司承接智能制造EPC项目并完工验收后,因A公司拖欠剩余工程款诉至法院,A公司则反诉主张施工方存在多项违约行为、索要违约金。新黄河记者从商河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同时驳回A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法官提醒,建筑市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应严格恪守合同约定,发包方应依法履约、按时结算付款,承包方应依规施工、诚信履约,从源头减少工程结算争议,共同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经营环境。
2021年7月,A公司将当地一处智能制造项目,以EPC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发包给B公司。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定开展设计与施工工作,并于2024年3月完成工程实质性交付,2024年5月22日,案涉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A公司仅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947万余元,剩余款项迟迟未结清。多次催要无果后,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900万余元工程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出反诉,认为B公司施工存在多项问题,存在甩项撤场、项目经理未在岗、工期延误等违约情形,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并返还消防验收相关材料、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针对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商河县人民法院逐一审理核查,厘清案件事实与责任划分。
关于工程甩项范围及价款认定问题,法院未单纯采信双方单方说辞,而是严格依据施工合同、项目设计图纸,综合界定B公司的承包施工范围,认定消防高位水箱、压力罐配套设施及室内安装工程,均属于合同约定施工范畴。为保证价款认定精准公正,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最终确认案涉工程甩项部分对应价款为79万余元,明确EPC总承包工程范围需结合合同、图纸、计价条款综合判定,无有效证据佐证的单方范围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B公司依据合同默示条款主张的单方结算价效力问题,法院作出审慎认定。B公司称其已按时提交结算资料,A公司超30日未答复,应视为认可其结算价格。法院审理认为,工程结算涉及双方重大经济利益,不可随意扩大默示条款适用范围。本案中A公司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正式回函,对结算流程、交付条件提出合理异议,不属于逾期拒不答复情形,因此不能直接认定发包人认可施工方单方结算金额。
对于案件争议较大的工程增项费用,法院坚持以证据为核心,逐项审核认定。其中,有合同依据、增值税发票佐证的钢材价差调整费用,以及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均依法予以支持;对于B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对方核实确认,且拒不申请司法鉴定的工程量及价款,依法不予采信。经全面核算,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工程合法增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
结合案涉工程已付款金额、甩项扣款、代缴电费等全部款项,法院精准核定A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并依据合同约定利率,判令A公司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针对A公司的全部反诉诉求,法院依法予以全部驳回。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约定竣工日期并非固定绝对日期,施工期间存在多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客观情况,A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同时,A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项目经理在岗履职存在长期缺岗等违约事实,其相关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该案审理严格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既规范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也有效约束建设单位随意追责、恶意反诉的行为。
法官提醒,EPC总承包模式流程复杂、专业性强,建筑市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在履约过程中,应严格恪守合同约定,规范施工、结算、沟通全流程,及时留存变更签证、对账沟通、施工履职等有效证据。发包人应依法履约、按时结算付款,承包人应依规施工、诚信履约,从源头减少工程结算争议,共同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经营环境。
编辑:柏凌君 校对:杨荷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