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为平台价格行为划定“底线”和“红线”
经济观察网  2小时前

1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旨在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规则》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平台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其中,平台经营者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指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价格行为涵盖制定或变更价格、价格标示、收取费用、实施补贴等与价格相关的活动。 在经营者自主定价方面,规则强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限制流量、屏蔽店铺等手段干预其定价决策。

例如,禁止强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开通自动跟价系统或设定“全网最低价”等不合理条件。

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费时,需遵循公平、合法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新增或变更收费项目需提前七日征求意见,对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过渡措施。  

在价格标示行为方面,规则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品名、价格、计价单位及与价格相关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等内容。禁止在标价之外加收未标明费用,或对同一商品设置不同价格而不公开规则。

动态定价需公示定价规则及影响因素,补贴促销活动需显著标示活动规则、补贴对象及参与条件,避免虚假宣传。

针对价格竞争行为,规则严禁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但处理临期商品等特殊情形除外。同时禁止基于用户数据实施“大数据杀熟”,即不得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对不同消费者设置差异价格。此外,规则还对价格欺诈、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

《规则》还强化了平台在价格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要求互联网平台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特别是涉及价格收费、促销规则的部分。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涉嫌价格违法违规的行为,平台也应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则》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动动态定价、差别定价等规则公开,规范免密支付、自动续期、自动扣款等服务,更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监管部门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规则》的宣传解读,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同时,也将鼓励和引导行业自律,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同时呼吁,消费者在遭遇价格不公时,也应积极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共同参与到市场秩序的维护中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平台已成为商品和服务交易的重要渠道。然而,部分平台在价格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如“大数据杀熟”、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此次印发的《规则》正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为平台的价格活动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和“底线”。

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满意度。此外,该规则的实施还将推动平台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价格行为机制,提高价格行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涉及数千万网络经营主体、众多灵活就业人员以及9亿多网络消费者,赋能实体经济千行百业,已成为一个覆盖面广、包容性强、开放度高的生态系统。专家指出,在此背景下,《规则》的出台,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则》的制定过程历时较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25年8月23日至9月22日就《规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起草部门听取了有关企业、地方意见,对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主要是细化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监管要求,明确明码标价的制度规定,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优化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条款等。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5月25日发布《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促进收费行为规范化、收费标准透明化为核心,对规范平台收费也提出了明确指导。

而此次《规则》的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将更加规范透明,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好保护,为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

为了给经营者留出必要的规范调整时间,该规则将于2026年4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