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律师解读:属常见行政诉讼,并非“对着干”
新黄河  1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张盼港  

7月14日,“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消息引发关注。新黄河记者在人民法院公告网查询发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2026年7月16日公开审理一起涉及路易威登的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件信息显示,该案案号为(2026)京73行初4727号,原告为路易威登马利蒂,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黄民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公告暂未披露涉案商标及具体争议内容。

新黄河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以“黄民耀”为关键词检索发现,共查询到7份由路易威登马利蒂提出异议的商标异议决定文书。不过,现有公开信息尚无法确认这些文书是否与此次诉讼直接相关。

其中,一份关于第78240641号“图形”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显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小山羊皮、公文包”等商品上。路易威登马利蒂引证了第1106302号“图形”商标、第241012号“LV及图”商标及第G852773号“图形”国际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决定中认为,路易威登马利蒂引证的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表现形式和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也具有一定共同性,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法院公告尚未披露涉案商标及起诉事由,目前无法判断案件的具体争议焦点。初步来看,该案可能与黄民耀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并与LV商标权利主体路易威登马利蒂产生了商标权利纠纷。

林斐然表示,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权利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发生行政诉讼并不罕见。根据我国商标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利人或其他相关方,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某项商标争议作出对LV不利的行政决定后,LV如果不认可该结果,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决定。林斐然介绍,此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一审通常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这一程序的本质,是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林斐然说,LV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被告,并不意味着其在与行政机关“对着干”或进行“挑衅”,而是行政诉讼中的正常程序安排。

林斐然还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每年审理大量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类似案件,品牌权利人因不服相关行政决定提起诉讼,是商标授权确权领域的常见做法。

不过,诉讼程序具有正当性,并不意味着LV的诉讼请求必然获得法院支持。案件结果仍取决于涉案商标的具体情况、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适用,有待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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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雨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