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女子丈夫系军人仍与其共同居住,被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行为,一男子获刑
新黄河  1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李运恒  

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陈某破坏军婚案。

根据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2022年7月,付某(女)与唐某登记结婚,唐某系现役军人,常年驻守边疆。婚后,付某居住在唐某婚前购买的婚房。2025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付某相识,并多次到前述房屋与付某发生性关系;7月底,陈某得知付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搬入前述房屋与付某共同居住;8月底,唐某亲属发现异常后报警。同年10月,唐某与付某离婚。

2026年2月11日,四川省某市某区检察院以陈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7日,该区法院以陈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同居地生活用品、进出记录等反映二人同居的客观证据。针对陈某关于自己不知付某系军属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并梳理分析陈某与付某的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查明案发前陈某曾通过网络搜索破坏军婚的法律后果,证实陈某主观上明知付某丈夫系军人,并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向唐某所在部队调取其军人身份、戍边岗位、军婚存续等证明材料,通过听取部队与唐某本人意见,查明案件对唐某的作训及安心戍边造成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共同居住时间相对较短的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分析双方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痕迹、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陈某搬入被害人婚前所购买婚房与付某共同居住,将付某介绍给其家人认识,并在与付某微信聊天中商议结婚,二人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支持,已具备共同居住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可认定为同居。

典型案例中提到,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依法准确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司法实践中,对于时间持续、方式稳定、双方达成生活依赖等特点的情形,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为实现对破坏军婚罪的有效惩处,应当重点收集证明同居行为持续性、经济生活关联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依法对是否认定“同居”进行实质判断,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同时,应加强军地协作,注重多形式多渠道多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落实落细,坚定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编辑:吕冰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