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无法公开的红头文件,“逼死”了一家茅台专卖店
新黄河  2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李东  

因遭到一次违法的行政处罚,行政部门作出“严肃处理”的“通知”并发给“茅台公司”,一家经销商失去“茅台酒专卖店”经营资格。

行政处罚被撤销,“通知”却依然生效,经营资格因此不能恢复。经销商“撤店离黔”,走上行政诉讼之路。

诉讼过程中,一份所谓的无法公开的“通知”,让经销商多方求告无门,成为“罗生门”。

经销商原本期待,通过行政诉讼撤销“通知”,如今,行政诉讼却面临着“死局”。

茅台酒专卖店举办慰问活动(拍摄于撤店前) 受访者供图

茅台专卖店自救

“市监局的人一开始就知道行政处罚是错误的,却没有人主动纠错”,这让郭亮5年来无法理解。

所谓的“行政处罚”是,2021年2月,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黔南州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贵州极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极速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处罚原因称,极速公司经营的“茅台酒专卖店”在销售“飞天茅台”过程中,“违背部分购买者意愿搭售茅台系列酒,设置买茅台系列酒才出售飞天茅台的不合理条件”。此举违反《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下称:“贵州18条”)的规定。

郭亮,作为极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因为疫情的原因,他正式见到处罚决定书时,已过复议时限。2021年12月,他开始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理由是,用以认定违法行为的“贵州18条”是无效条款。

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删除了“搭售行为违法”的条款。也就是说,“贵州18条”已经“于法无据”3年多时间,却未依法更新,且仍被实际使用。

郭亮曾依次反映到多个行政部门。其中,黔南州市监局拒绝主动撤销行政处罚;黔南州司法局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黔南州纪委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纪,已依党纪处分,但纪委无权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郭亮告诉新黄河记者,他以极速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于2023年8月将黔南州市监局告上法庭。直到2025年10月21日,经历4次审理、判决,这起行政官司最终落定,“行政处罚”被判决撤销。

郭亮称,诉讼是他无奈之下的选择,他一直以为,行政执法人员发现错误后会主动改正。

黔南州市监局的这份行政处罚于2021年2月作出,生效四年半,虽然最终被撤销,但不良影响并未能消除。

无法恢复的经营资格

据郭亮介绍,2014年他决定到贵州创业,看中了茅台酒销售行业。

他在2017年注册极速公司,以公司名义与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茅台销售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获得在黔南州福泉市销售茅台酒的资格。从那时起,他经营的茅台酒专卖店设在黔南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

这个店的台账显示,这家茅台酒专卖店每年销售茅台酒4吨,流水约1000万元,纳税约100万元。安稳经营4年后,2021年“无奈”撤店。

茅台销售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决定解除与极速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合同,扣除全部诚信保证金及缔约金,并要求极速公司半月内撤除专卖店及办公场所内所有含有茅台知识产权的标识等物品。

直到收到茅台销售公司的书面函告,郭亮才得知“解约原因”是“发现极速公司捆绑搭售及违法行为”,这正是“行政处罚”中认定的内容。表面上看,他因此失去“茅台酒专卖店”经营资格。

郭亮告诉新黄河记者,收到茅台销售公司函件几天后,他才在一个偶然的场合得知“搭售行为违法”的条款被删除的消息。他多次向茅台销售公司解释“行政处罚的错误之处”,商请“复约”,未能如愿。

郭亮说,自打经营“茅台酒专卖店”以来,只经历过这一次“行政处罚”,还是个“违法”的处罚。他在2021年10月开始向相关单位反映问题,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以保住经营资格。

因“茅台酒专卖店”撤店,2022年,房屋已经退租,郭亮支付了安置费用后,将店长、员工遣散。他开始想办法恢复经营资格。

郭亮称,2022年里,他跑遍了贵州省各级相关的市场监管行政机关,见到了各个相关负责人,依然没能解决问题。

令郭亮没想到的是,2022年底,他通过茅台集团了解到,黔南州市监局的“行政处罚”生效后,2021年9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贵州省市监局)以发“通知”形式向茅台集团通报了极速公司的“违法行为”。

茅台销售公司有关人员明确告诉郭亮,“通知”中,对极速公司是“带意见的”,“茅台”只能遵照意见执行“解约”。证据显示,茅台方面对此也表示“无奈”。

郭亮才意识到,茅台销售公司函告的“解约原因”并非真实原因,即便行政处罚撤销,经营资格也恢复不了。事实上,2025年10月底,“行政处罚”被判决撤销后,“复约”确实未能达成。

茅台销售公司有关人员明确告诉郭亮,办理“复约”的程序中,首先需要贵州省市监局撤回或更正“通知”内容。

郭亮曾请求贵州省市监局,向茅台集团“澄清”且“协助沟通复约”,得到的书面答复是“于法无据”。

不能公开的“通知”

郭亮多方打听后得知,这份“通知”的全名是《关于严肃处理铜仁市鸿仁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等二家违法行为的通知》,其中第二家公司即为极速公司。

“先是(黔南)州市监局违法处罚,在这个基础上(贵州)省市监局作出‘违法通知’”,这让郭亮感到不可思议。“店关了,得搞明白为什么”,他决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拿到这份“通知”。

2023年1月11日,郭亮以极速公司名义,递交书面材料,申请公开这份“通知”。1月18日,省市监局第一次作出答复书,认为“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履职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及执法案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极速公司不满并提出复议。

在复议期间,贵州省市监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总局)称,从未发出过“要求取消极速公司经销资质”的行政建议。

国家总局认为,“通知”并不属于“过程性信息及执法案卷信息”,2023年5月5日,国家总局第一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第一次答复书,责令贵州省市监局重新答复。

2023年6月28日,贵州省市监局第二次作出答复书,以“通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当年10月27日,国家总局第二次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贵州省市监局的第二次答复。

因对第二次答复及第二次复议决定不服,极速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将贵州省市监局、国家总局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后均不认为“通知涉商业秘密”,分别作出行政判决书,均判决撤销第二次答复书及第二次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贵州省市监局重新答复。

新黄河记者发现,2024年9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过程中,审判长当庭问“你们是向茅台公司通报这两公司的违法行为,还是要求茅台公司做什么?”贵州省市监局一方回答“有一句话是取消经销商的资格”。

2025年6月26日,贵州省市监局第三次作出答复书,称“通知”属于依法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郭亮再次提出复议。

因《行政复议法》修订,郭亮的复议只能向贵州省政府提出。11月13日,贵州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贵州省市监局的第三次答复。

行政诉讼面临“死局”

贵州省市监局第三次作出的答复书和贵州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没能让郭亮信服。他再次以极速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将贵州省市监局、贵州省政府告上法庭。

2026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通知”属于国家秘密,驳回极速公司起诉。

2026年8月10日,新黄河记者致电贵州省委政法委,工作人员称,对此并不知情,也无法查询。

新黄河记者采访发现,“通知”于2021年作出并发至茅台集团,大量人员已经知悉文件。2025年被定为不能公开后,贵州省市监局并未收回“通知”,这意味着,“不能公开的红头文件”已经被泄露四年之久,且截至发稿,仍处在被泄露的风险中。

日前,极速公司已提起上诉。郭亮在递交给贵阳市中院的上诉材料中写道:贵州省市监局用“不公开红头文件”掩盖其“违法行政行为”,实质是以此剥夺极速公司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郭亮多次推测,“通知”不公开,他就无法确认“通知内容”是否合法,贵阳市中院的二审将流于形式。

“一份涉及到我的‘通知’,我看不见它,它却毁了我的企业”,郭亮说。

(文中郭亮为化名)

编辑:郑楚翘  校对: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