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海高速厦门段4死2伤事故调查报告:大货车司机因看手机致追尾
澎湃新闻  1小时前

又一起因大货车司机分心驾驶导致的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10月28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布的《沈海高速厦门集美路段“5·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5月1日10时02分许,沈海高速(上行)2304公里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两部小型轿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报告》提到,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因其在驾驶期间存在操作手机及拿放水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同车道小车异常停车情形导致事故。

此前昆明市公安局10月23日公布的《银昆高速昆明寻甸“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也显示,涉事大货车司机有抽烟、浏览并操作手机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同车道前方违法停放的小型面包车。

《沈海高速厦门集美路段“5·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经调查认定,沈海高速厦门集美路段“5·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轿车驾驶人发生轻微追尾碰撞后未将车辆及时移动至安全位置,重型货车驾驶人分心驾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共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6年5月1日10时2分15秒,林某某驾驶闽DV8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A道2303公里850米路段,在第三车道内尾随轻微碰撞前方同车道由陈某某驾驶的闽E429**号小型轿车,两辆小轿车碰撞后停于第三车道。经鉴定,两车发生第一次轻微碰撞后,车辆均未见结构性损坏及明显变形,不影响车辆的行驶性能。

10时2分42秒(距前面两辆小轿车碰撞停止于路面的时间间隔约27秒),李某某驾驶皖KT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J3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沈海高速(上行)2303公里850米路段,因其在驾驶期间存在操作手机及拿放水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同车道小车异常停车情形,在第三车道追尾碰撞闽DV86**号小型轿车,致闽DV86**号小型轿车起火燃烧。

事故导致闽DV86**号小型轿车乘员潘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当场死亡,乘员潘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DV8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林某某和牵引车驾驶员李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所载货物损失和路产损失。

李某某,男,河南潢川人,皖KT2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存在持续使用手机,拿取、放置水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停在前方同车道小型轿车的异常情形未能及时发现并安全处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检察机关批准,已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阜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吕某某。未能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致使公司长期存在安全机构形同虚设、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件,建议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主要教训有: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淡薄。皖KT2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李某某安全守法意识淡薄,漠视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营运车辆长时间观看手机,导致事故发生。闽DV86**小型轿车驾驶员林某某、闽E249**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某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缺乏应急避险知识,在发生轻微碰撞后,未及时撤离现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运输企业源头管理形同虚设。皖KT27**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的阜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流于形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体系悬空,主要负责人未履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缺失;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公司安全例会不到位;24小时值守、报警闭环处置及违规追责要求未落实,对挂靠、承包车辆长期失管失控。

属地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阜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属地的颍州经济开发区相关交通、交警等职能部门,日常监管排查、督导检查不到位,对辖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车辆及驾驶人动态管控情况监督不深入、不彻底,隐患整改未闭环,部门监管责任未压紧压实。

编辑:杜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