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大额礼金的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情侣关系,二人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交往期间,张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以现金交付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支付彩礼礼金等30余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张某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该款被李某退回后,张某又按李某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为“自愿赠与”。后因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且就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全部费用。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后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该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法院经查证认为该款项更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属于彩礼,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邵猛 校对:杨荷放 审核:卢婷
作者:济南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