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前妻准备再婚,又因电动车归属起争执,持刀捅刺前妻7刀,报案自首后,被判拘役5个月
南方都市报  48分钟前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由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男子李某某因与前妻马某兰发生矛盾,持刀强行闯入对方租住房屋并将其捅伤,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6759.33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与马某兰原系夫妻,二人2024年离婚,因子女抚养事宜仍有往来。

2026年3月10日,李某某得知马某兰准备再婚心生不满,又因电动车归属问题再起争执。当晚20时许,李某某携带单刃匕首前往马某兰在格尔木市众祥村的出租屋,在遭到拒绝开门后,直接踹开大门强行闯入屋内。双方争执期间,李某某持匕首捅刺马某兰,造成马某兰右腹部、左下肢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某没有逃离现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李某某持刀行凶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要求对其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法院经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认为,判断故意杀人罪需要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本案中,在案发过程中,李某某捅刺马某兰右腹部、左下肢共七刀,捅刺部位均为身体非致命部位,并未捅刺马某兰头部、心脏、颈部等致命部位,捅刺后造成的伤情为轻微伤,打击部位及力度受控;在他人到场劝解后,李某某主动交出刀具,没有继续追击加害,事后主动投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具有杀人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未经许可踹门闯入前妻住处,已经侵犯公民住宅安宁权,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马某兰诉请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1162.67元。法院结合票据、病历以及青海省相关工资标准核算,核定医疗费3188.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元、营养费2590元、护理费5473.97元、误工费5016.69元,合计16759.33元,对原告超出核定金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李某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但非法侵入住宅后持刀伤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6759.3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余诉讼请求;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单刃匕首一把予以没收留存。

一审判决载明,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综合:南都官微运营部

题图据IC photo

作者: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