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小区获394万补偿款,钱去哪儿了业主却不知情?法院判了
上海法治报  2小时前

小区围墙、道路和业主房屋因相邻酒店建设受损,建设单位支付394万元赔偿款。虽然赔偿协议签了,款项也打进业委会指定账户,但协议内容是什么,钱款去哪里了,业主们却“不知情”。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判决业委会向业主公开小区的赔偿款相关材料,维护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某酒店位于普陀区一小区的东南侧,在建造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噪音、灰尘、光污染,对小区围墙、道路和部分业主房屋造成了严重损害。2016年6月,小区业委会、业主代表与某酒店建设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对小区围墙、监控系统和外墙等进行修复,并赔偿小区394万。款项到账后,业委会将部分赔偿款用于支付了小区2年物业费,剩余补偿款分配方案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公开使用情况。

2018年,朱某等小区业主经有关部门获悉补偿款的具体金额,于是多次要求业委会公布赔偿协议及相关内容,但业主委员会始终未提供。于是,朱某等5名小区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业委会公开赔偿协议、赔偿款分配规则、依据及明细账目。

业委会辩称,其系第二届业委会,未参与赔偿事宜,目前交接留存的材料为赔偿协议、维修资金账户银行明细,赔偿事宜未经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会议,故没有相关记录和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本案中,系争赔偿款系针对全体小区业主,与业主利益相关,朱某等要求公开相关材料,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业主在查阅相关资料过程汇总,业委会负有协助义务,如确实没有相关资料,应以情况说明等方式告知业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赔偿协议、赔偿款收支明细、分配方案及相关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等材料供查阅。

法官说法

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业主享有知情权。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了保障业主有效参与小区管理,法律规定业主享有知情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均属于业主可以依法要求公开、查阅的事项。”普陀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高越表示,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这一兜底条款,意在回应小区公共事务复杂多样、难以穷尽列举的现实,凡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均应纳入知情权保护范围。“本案中,赔偿款虽来源于相邻大厦建设单位,但系因小区围墙、道路、业主房屋等受损而产生,赔偿协议内容、款项入账及使用情况均关系全体业主利益,业主要求查阅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同时,业主知情权是业主参与小区治理、监督公共事务的重要权利。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以与自身合法权益有关、与建筑区划内共有共管事项有关,且以客观存在的信息资料为限。对于涉及其他业主个人隐私的材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查阅、复制时可进行匿名化处理,避免因知情权行使不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权利行使方式上,业主可以向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的书面查阅申请,在遭到拒绝后,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请求相关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如仍无法解决,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业主知情权纠纷诉讼。

此外,对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而言,信息公开不是额外负担,而是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业委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和保存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以及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等,应当定期予以公示。

作者 | 王葳然 段嘉玲

编辑 | 刘嘉雯 梁文玥(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