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6年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新黄河  5小时前

为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用好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抓手,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一批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督促企业树牢环保法治意识,压实治污主体责任。请相关企业引以为戒,举一反三。

太原市某机械设备企业

未按规定完成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备案手续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5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线索推送,显示山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完成2025年度《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所列HCFCs(氢氯氟烃)和HFCs(氢氟碳化物)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备案工作。对此,环保执法人员立即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核查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该单位无任何备案记录。随后,执法人员电话通知该单位负责人,明确告知其须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202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仅完成了HCFCs的销售备案,仍未对HFCs进行备案。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关于未纳入专项罚款幅度裁量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5000元。

【案件启示】

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依托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以非现场检查手段实现精准执法,展现了信息化赋能环境监管的优势。同时,执法人员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理念,主动作为、事前提醒,给予企业充分的整改时限和空间,使企业在心服口服的基础上认识错误、主动整改。这种“科技锁定问题+柔性督促整改”的执法模式,既彰显了法治刚性,也体现了监管温度,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了有益借鉴。

忻州市原平市某炭黑生产企业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2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远程推送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进行排查时发现,原平市某炭黑生产企业厂区烟气扩散状态异常。执法人员立即使用气体检测热成像仪开展非接触式远距离排查,快速锁定排放异常点位。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炭黑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外排,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026年3月18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7排污许可类PW-4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罚款33万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炭黑生产工艺具有复杂、排放点位隐蔽的特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扩散异常往往难以通过肉眼直接发现,传统执法方式面临“看不见、找不准、进不去”的难题。利用气体检测热成像仪开展非接触式远距离排查,具有非接触、快速锁定、不受光线和距离限制的优势,能够敏锐捕捉热源及烟气扩散轨迹。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借助气体检测热成像仪远距离扫描发现异常热源与烟气扩散轨迹,精准锁定排放异常点位,再经现场核实治污设施运行问题,有效提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度,让违法排污行为“原形毕露”,充分展现了现代科技手段在环境执法中的优势。

晋中市介休市某建材厂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8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大气污染高值区域,组织开展涉气企业专项执法排查工作。在介休市绵山镇某建材厂(主要生产煤矸石砖,配套建有湿电除尘及湿法脱硫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正常,污染防治设施处于开机运行状态。随后开展的执法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指标符合现行排放标准要求,但颗粒物排放浓度超出标准规定限值,存在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颗粒物浓度超标情况,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污染防治设施配置问题对该建材厂负责人进行问题反馈,并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建议安装自动加药装置,减轻湿电除尘压力,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当场认可问题成因,主动认领整改要求,承诺按期完成设备升级与运维制度完善。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7排污许可类PW-2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罚款21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坚决摒弃“以罚代管”的传统模式,在严守生态底线、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延伸服务触角,以监管对象所需所急为出发点,深入企业开展精准帮扶指导,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合规”转变,切实提升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长治市襄垣县某煤化工企业

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发现,襄垣县某煤化工企业2024年度有组织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限值。执法人员于4月16日到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许可限值,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逐一核算。

经查,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中有组织排放年许可限值颗粒物3.31吨、二氧化硫23.15吨、氮氧化物33.07吨。但在线监控企业端提供的数据显示,该企业2024年1—12月实际排放总量为颗粒物7.541吨、二氧化硫45.728吨、氮氧化物80.926吨,分别超许可排放量4.231吨、22.578吨、47.856吨,三项污染物均超出许可限制20%以上。企业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7排污许可类PW-2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罚款43万元。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是固定企业排污、强化总量管控的核心抓手。长治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精准执法”模式,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自动监控平台,通过线上排查、远程监测,实现对重点行业企业排放总量的常态化预警与动态化核查,破解现场巡查短板,形成“线上预警、线下核查、从严查处”的闭环监管,有效提升非现场监管效能。

运城市平陆县某铝矾土煅烧企业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6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线索,反映平陆县某铝矾土煅烧企业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烟气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该企业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建有4座铝矾土煅烧炉,年煅烧铝矾土熟料20万吨。现场检查时,3号铝矾土煅烧炉处于生产过程中,但其配套的脱硫塔、喷淋系统及湿电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均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含硫煅烧烟气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7排污许可类PW-4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罚款31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环保负责人行政拘留10日。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绝非环境监管的“盲区”或“洼地”,任何企业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都必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该企业在煅烧炉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的脱硫塔、喷淋系统及湿电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却全部未开启,导致含尘含硫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性质恶劣。对此类故意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恶意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震慑效应,倒逼企业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履行“生产必治污、治污必达标”的主体责任。

新黄河客户端:王叶

编辑: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