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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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024年6月16日安徽四部门联合通知,高温津贴标准上调至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取代2018年15元标准。

  02用人单位须在日最高气温达35℃及以上露天作业或室内超33℃时支付高温津贴,不得以实物或证券替代。

  03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不得因高温停工减薪,且须纳入工资总额列支,保障劳动者健康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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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皖新闻讯 6月16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据通知,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健全完善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具体标准。

  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等措施,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同时废止。该文件规定,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

  编辑 许大鹏

  责任编辑: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