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上调高温津贴标准 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
新华社客户端  1小时前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发布《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根据通知,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健全完善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此外,用人单位应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等措施,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省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2018年进一步明确发放范围和条件,并将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5元/天,对于维护高温天气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有标准逐渐与现实不相适应,因此需适时提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此前公布的《关于我省高温津贴调整起草说明》称,2018年以来,我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6.54%。高温津贴标准由15元调整至25元,年均增长率为6.59%,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记者 许昊杰)

  编辑:王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