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刘晓艳
人谁不顾老,老去有谁怜。时光赋予银发的,不该只有年轮,更应有安稳、体面以及被充分看见的尊严。
10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8件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
在一起20多年对老父亲不闻不问又要求分遗产的案例中,法院通过判决明确“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向社会公众传递赡养义务应主动积极行使、不以获得利益多寡为前提的鲜明价值导向。

发布会现场
儿子与父断联20多年后要求分遗产,法院判其少分
1992年,53岁的被继承人老金(男)与肖某再婚。肖某带来3个女儿:吴甲、吴乙、吴丙,均已成年。再婚后,老金与肖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
然而,自老金再婚时起,当时已20多岁的亲生儿子小金就与他断了联系。2013年,老金去世。20多年来,小金从未主动过问老金的状况。
前几年,肖某去世,老金与她共同购买的房屋由其三个女儿继承。此时,小金声称“听别人说继母和她的女儿苛待父亲”,认为她们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而自己则应当继承老金对上述房产享有的全部份额。他以三个继姐妹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老金与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老金的二分之一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小金和肖某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小金是老金唯一的亲生子女,具有扶养能力,却主动与父亲断联20多年,只在老金去世后短暂回乡,主客观上均未尽赡养义务。”法官介绍,此种情形下,分配遗产时小金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此外,肖某与老金夫妻关系持续20余年,一直共同生活,尽到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可以多分。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酌定小金分得涉案房产六分之一的份额。判决后,小金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一些子女在老人需要陪伴时长期缺席,老人去世后却主张继承全部财产,我们通过判决对这种行为作出负面评价,弘扬主动赡养、温情陪伴的孝亲美德。”法官说。
法官提醒:老年人立遗嘱要注意选对形式、留好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小金虽未尽赡养义务,但并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在老金生前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无法主观揣测他对唯一亲子小金的态度,也就无法认定小金应完全不分遗产。
因此,法院酌情考虑后判决小金应少分遗产。
这也彰显了遗嘱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如今,愿意订立遗嘱的老人越来越多。但老人立遗嘱后去世,有的子女因不满遗产分配会质疑遗嘱真实性,需要法院在审理这类涉老继承案件中依法认定遗嘱效力,保护老年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
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晓云介绍,遗嘱效力是否体现老人的真实意愿,需从三个方面查证:
查证老人立遗嘱时的状态。订立遗嘱当时,老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如何,是否能认知自己行为的后果,法院会结合病历资料、就诊记录、老人平日的言行表现以及亲属、邻居的反映综合判断。若立遗嘱时因疾病等原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所立遗嘱无效;反之,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之后才患病的,遗嘱的效力就不会受到影响。
查证遗嘱的订立过程。遗嘱的订立能否反映老人对遗嘱内容有清晰的认知,订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诱导、胁迫。如果审查发现老人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存在认知不清晰、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遗嘱不能体现老人真实意愿,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老人所立遗嘱虽经公证,但订立遗嘱过程中留存的录像显示,老人对要分配的财产和分配方案说不清楚,表达前后矛盾,法院对该公证遗嘱不予采信,依法认定遗嘱无效。
查证证据链。对于形式上存在轻微瑕疵的遗嘱,要结合在案证据,判断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例如,老人自书遗嘱没写全日期且原件丢失,但加盖单位公章的遗嘱复印件、见证律师的见证书、经办人员的证言和老人长期被继承人赡养的客观事实环环相扣,足以认定该遗嘱的真实性。此时不能因形式上的些微瑕疵,否定老人的真实意愿。
法官提醒,老年人立遗嘱要选在身体和意识状态良好的时候,选对形式、留好证据;继承人则要尊重老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维护家庭和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