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租来的房子里选择轻生,却需要我们出租房子的人去承担责任,这个结果让我们感到委屈。”
近日,广东的邢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称,他在广州市经营一家公寓管理公司,名为广州青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寓公司”),主要从事房屋租赁、公寓管理等业务。
2023年,青寓公司负责运营的一间出租屋内,34岁男子邢某某坠楼身亡,家属将事发房屋的房东以及作为“二房东”的青寓公司告上法庭。该案经二审判决,认定青寓公司应对邢某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事发经过——
深夜出租屋内男子疑酒后坠亡
事发前曾猛烈撞击防盗网嘶吼“我要出去”
邢先生回忆,邢某某是海南人,2023年4月18日,邢某某前来看房,当天支付了500元房费,入住了青寓公司运营的广州市海珠区某公寓501房。
“我们一直做的是长租生意,他只想住五六天,我们本不想接,但因为他是房东介绍来的,所以我们也就同意了短租。没想到,仅仅入住两天时间就出了事。”
根据警方笔录,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了事发当晚经过。2023年4月18日晚开始,邢某某的妻子陪同儿子在医院治疗。19日白天,邢某某曾去医院给母子送饭。当晚,邢某某和妻子聊起老家土地纠纷的事情,邢某某很生气,但是没有办法处理。
19日晚,邢某某隔壁502房的租户张先生听到,他在房内一个人大声喧哗,持续至深夜。20日1时10分许,张先生被窗外金属撞击声吵醒,起身查看发现501房窗外防盗网被猛烈撞击摇晃,同时伴随一个男人的嘶吼“我要出去……”

看到这一幕,张先生联系房东,并拍摄防盗网猛烈摇晃的视频发给房东。20日1时24分,二房东邢先生打电话给公寓管理员,让其去501房看一下。公寓管理员起床上楼到501房敲门三次并拨打对方电话,都没人理会,他打开501房门,发现无人在内,沙发处有两瓶深褐色的玻璃瓶,此时房内飘窗打开,窗外的防盗栏被损坏并悬挂在外墙上。

20日凌晨1时20分许,公寓其他的租客也听到了连续几声异响,最后一声比较大,出门查看情况的租客和公寓管理员一同进入2楼房间阳台,发现一男子趴在一楼地面。

警方警情表载明:“4月20日1时53分接110报,辖区内有一名男子疑似高坠至1楼闸门处,派出所立即会同120、119 到场处置。至2时20分,119撬开闸门将男子邢某某救出,120检查已死亡。经刑警大队勘察,邢某某从居住地阳台坠落至1楼地面死亡,排除刑事嫌疑。据死者妻子反映,其6岁儿子患病长期住院,家庭压力大,20日凌晨与邢某某发生争吵,邢某某想不开轻生,对其死因表示无异议。”
家属起诉——
酒店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和漏洞
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够完善导致悲剧发生
“我们也非常痛心和惋惜。”邢先生表示,事发时警方对此事已有定论,邢某某的妻子也明确说过,是他承受家庭压力后想不开轻生,并对死因没有异议。“但事发一年后,他们家里人却将我们公司和房东以违反安全保证义务责任为由,全部诉至法院。”
法院材料文书显示,该案原告为死者邢某某的妻子、父母以及三个孩子,被告为其事发的广州某公寓经营者(房东)刘女士,以及该房屋的运营方(二房东)青寓公司。
死者家属认为,邢某某系在住店期间意外坠亡,被告作为酒店的经营者,应当对入住客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被告在酒店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和漏洞,未能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够完善,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法院判决书中看到,死者家属称,根据建筑法以及相关建筑行业规范标准,每个栏杆的立柱处应该有两个机械锚栓,外墙装修材料或构建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而他们伸出手机拍摄视频显示,外面栏杆与墙体连接处每一个处只有一个坑洞,说明设置不够规范,导致栏杆不够紧固,不能承受死者成年人正常的推拉力。死者家属认为,案涉房屋安全防护网与建筑的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度不够,凌空窗户处也无任何警示标志,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就高空防护措施完成了定期维修检查的管理义务。
一审判决——
案涉房屋临空窗户防护栏杆不符合安全标准
判青寓公司对死者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寓公司作为经营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并对住客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8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0.8m。结合青寓公司的现场照片和各方确认的情况,501房屋临空窗户距离地面高度仅23.5厘米,参照前述规范,应设置符合性能要求的防护措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501房临空窗户防盗网经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租户笔录及青寓公司陈述,事发时仅502房住户听到501房金属撞击声,且502房住户听到金属撞击声后10至20分钟左右,288房住户听到最后一声比较大的连续异响。按照常理推断,符合性能和检测要求的栏杆难以在前述较短时间内、仅隔壁住户听到异响的情况下由人力造成结构性破坏。
综上,法院认定,青寓公司提供给邢某某及其家人使用的501房临空窗户防护栏杆(防盗网)不符合安全标准,且青寓公司也未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原告主张青寓公司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可予支持。
邢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临空窗户的危险性应有合理认知,结合其妻子在事发当日表示邢某某可能喝了酒的情况,即邢某某系醉酒后身体行动及大脑判断能力受限而坠亡,其本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且放任醉酒的后果,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青寓公司应对邢某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邢某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房东刘女士作为案涉场地的出租方,具有相应的安全监管义务,法院认定其应对青寓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30%的补充责任。
上诉二审——
房东认为邢某某死亡系其主动自杀行为所致
其暴力破坏行为已超出日常风险防控范围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邢先生认为,公安笔录、住户视频可以证实邢某某存在持续暴力撞击、砸击防盗网的行为,若是意外失足,不会产生长达几分钟持续金属撞击声响,因此判其承担60%的责任并不合理,遂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的承办法官在现场勘验时,曾站在了同批次防盗网上,结果显示防盗网牢固、未脱落变形,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属于受害人主动暴力破坏防护设施、自甘风险的情形。”邢先生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看到,上诉人房东刘女士以及青寓公司认为,邢某某死亡系其主动自杀行为所致,与防盗网质量无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邢某某应自行承担自杀后果。
此外,案涉防盗网高度远超《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规定的0.8米最低标准,覆盖全部临空区域,符合安全标准,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案涉防盗网未通过国家机构的验收不等同于产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
上诉人认为,邢某某通过暴力破坏防盗网跳楼自杀的行为,系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若无其主动破坏行为,事故不可能发生。青寓公司安装的防盗网客观上对坠落风险具有阻却作用。若仅安装0.8米防护栏,邢某某可直接翻越而无需长时间撞击。邢某某暴力破坏行为已超出日常风险防控范围,青寓公司无法预见亦无法防范,不应为邢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终审判定——
案涉房屋窗户及外墙曾遭改造增加高坠风险
公寓管理方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具有明显过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青寓公司从房东处接收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其中对5楼的门窗(含窗户所在外墙)进行了改动。经改动,案涉501房阁楼下方的窗户为落地窗,拓宽了窗户并加装防盗网,但无证据证明防盗窗已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抗水平荷载及抗垂直荷载的规定。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案涉501房居住人员打开窗户即可步入悬空的防盗网内。较之改动前的窗户及外墙布局,改动后的窗户及防盗网使案涉501房的安全性显著降低,明显增加了发生高坠的风险性。
此外,在高坠事件发生前,其现场管理人员仅一人,且处于睡眠状态,公寓实质上处于无人管理的脱管状态,直至二房东来电后管理人员才进入事发后的501房。对501房的异常情况,青寓公司的管理人员始终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青寓公司管理明显缺位,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具有明显过失。
法院认为,邢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临空窗户及防盗网的危险性具备认知能力。事发时,邢某某处于醉酒状态,身体行动能力及判断能力受到影响,自身对风险防范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放任醉酒的后果。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较大的原因力,过错较大。青寓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
结合各方过错,法院判决,邢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自负60%的责任。青寓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于邢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青寓公司应赔偿死者家属共计76万余元。房东刘女士对青寓公司的责任承担30%补充清偿责任。

对于二审结果,邢先生表示,他仍然无法接受,将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11月2日,记者联系到邢某某的妻子,她表示,警方调查结果中载明的死因是“高坠”,不能代表邢某某系自杀。记者询问为何在警方的材料中写着她自己曾说“邢某某想不开轻生,(其妻)对其死因表示无异议”,对方表示不便过多答复,只希望被告方能尽快履行法院判决做出相应赔偿。
内容来源:大风新闻
责任编辑: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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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一男子出租公寓内坠亡,家属认可轻生死因,一年后又提起诉讼,法院判二房东担责40%赔偿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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