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赵桂凯

2001年1月14日晚,广东湛江雷州市,时年25岁的李祝在乌石镇上遭多人围殴,次日凌晨再次遭到殴打致颅脑损伤死亡。彼时,他的小儿子李洪(化名)尚不满周岁。
2009年至2012年,已有3人因此案被判处刑罚。
2026年4月,另一名涉案嫌疑人范某亮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等待开庭,检察院建议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同一时间,当地警方又抓获了四名涉案人员。2026年5月,检察院对上述四名涉案人员作出“存疑不批捕”的决定,后被害人家属从警方处获悉,检察院认定四人已过追诉期,因此不予批捕,目前四人已被警方变更为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事宜。
李洪今年26岁,从小对父亲没有任何概念,但长大后却迫切想要为父亲讨个公道。25年来,这个案件像一部反复倒带的默片:抓人,放人;再抓,未捕……他坚称当年参与殴打的涉案人员至今“未能全部法办”。

(李洪与哥哥姐姐等人的照片)
一枚金戒指引发刑案
案发的起因,是一枚金戒指。
事发多年,如今已经成年的李洪从家人、警方及法律文书处,大致拼凑出了案件的大致脉络。
2001年1月14日晚上10时许,涉案人员之一的陈某在乌石镇某发廊按摩时得知按摩女邓某与死者李祝因一枚金戒指发生纠纷,便主动提出帮邓某将金戒指要回。陈某通过邓某联系上李祝后,纠集多人将其挟持,并在过程中产生殴打行为,最终导致李祝因颅脑损伤死亡。
据李洪讲述,父亲李祝生前在雷州市覃斗镇经营一家发廊,按摩女邓某曾是他的员工。至于为何二人因一枚金戒指产生纠纷,便不得而知。
他告诉记者,当年涉案人员颇多。记者翻阅其提供的多份法律文书,均可证实当年的涉案人员不止一人。
涉案人员之一的陈某的案件材料显示,案发当晚11时,陈某在乌石镇的一个水果档找到李祝后,便召集了陈某财、妃某一、妃某二、明某、姚某龙、范某亮等人,将李祝挟持至乌石镇打绳厂。李祝试图逃走后被追回,被上述的部分人员持木棒进行殴打,此后再次挟持李祝至乌石镇某发廊,并让李祝好友李某年返回覃斗镇取金戒指。
次日凌晨1时许,李祝被上述人员带至乌石镇中心小学,涉案人员之一的范某雄听到抓到一名劫金戒指的人后,又带来黄某伟、曾某等人至此,使用拳脚、木棒、铁棒对李祝进行殴打。后因李祝伤势严重,范某雄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李祝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涉案人员范某雄、陈某财等人的案件材料均证实了上述案发经过。
李洪说,他也曾想了解更多案发时的信息,但由于当年自己尚且年幼,且案发地非自己家乡,唯一接触过涉案人员的父亲好友李某年也已去世,因此只能寄希望于警方处理。
不予起诉九年后有涉案人员投案自首
事实上,早在案发两天之后,涉案人员之一的陈某便已被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但在2002年2月,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全案24位证人中,只有6位证人间接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与被害人李祝遭伤害致死有关,且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全案没有一份直接证据能够证实陈某实施或组织、指挥了殴打被害人李祝致死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李洪称,当年的多位涉案人员用的是“外号”,他们的真实身份如何,需要警方一点点突破,“但人抓了又放了,死了一个人,总得有人负责吧。”

(受害者家属收到法院传票)
据他回忆,那些年爷爷奶奶想尽各种办法试图推动案件进展,直到2008年,案件才迎来新的转机,涉案人员之一的范某雄因本案于当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另一名涉案人员陈某财于2009年6月8日被逮捕。
案件审理期间,李洪一家就赔偿问题与上述两名涉案人员达成协议,对方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2009年12月9日,范某雄和陈某财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六年。
但李洪坦言,当年达成赔偿协议是因生存问题,“那时候家里太穷了,我们兄弟姐妹四人都是孩子,压力太大。”他告诉记者,虽然当时已有两人为父亲之死承担责任,但一家人心里总是有疙瘩,“案件是因为陈某主动要求帮忙引起的,难道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吗?”
事实上,案件并未就此结束。
2011年11月24日,曾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陈某因此案前往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逮捕。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他的家属与李祝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48000元。
2012年5月,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陈某及其同案人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过程中,陈某始终没有持凶器且不是其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伤害结果,同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最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涉案人员之一的陈某判决书)
又有涉案者被提起公诉
时过境迁,当年嗷嗷待哺的李洪如今已然长大成人,因为成长经历的缺失,让他迫切想要为父亲的死讨个说法。他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希望警方能够彻查当年案件,处理所有涉案人员。
2026年1月,雷州市公安局回应称,该案犯罪嫌疑人范某雄、陈某财、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均被人民法院判处。另嫌疑人范某亮于2025年11月11日被采取强制措施。下一步,公安机关继续加大对其余涉案人员的追捕力度,尽快将涉案嫌疑人抓捕归案。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已转送雷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乌石派出所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李洪告诉记者,今年4月,警方又先后抓获了黄某伟、曾某等四人,但在5月,检察院作出“存疑不批捕”的决定,“他们说证据不足,又说已过追诉期。”
目前唯一即将进入审判程序的,是范某亮。
案件材料显示,范某亮于2015年7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当年李祝被害一案发生时,范某亮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被认定为从犯。2025年11月,范某亮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批准逮捕;2026年4月13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正在等待开庭排期。
李洪看过范某亮的起诉书,他记得一句话:“建议量刑十个月”。他没有对这份起诉书表现出太多关注,在他看来,范某亮只是当年众多涉案者中的一个,并非全部。

(公安机关信访回应)
对于此案情况,记者获取的一份警方录音显示,当地警方向死者家属解释,该案已过去25年,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到案,其中上述的黄某伟、曾某等4人因超过追诉期,检察院已作出不批捕决定,目前变更为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另有1名有前科的嫌疑人因未过追诉期,案件即将进入法院阶段。警方正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事宜,若最高检不批准核准,案件将基本终结。
同时,警方告诉受害者家属,涉案人员一方愿意赔偿,但因李洪拒绝接受赔偿,导致警方无法协调。警方建议受害者家属咨询专业律师确认追诉期问题,并希望全家人统一意见,如同意接受赔偿,可提出具体金额,警方将尽力协商。
“我现在不想谈钱,只求公道”
李洪对父亲没有任何记忆,家中也未留下李祝的照片,“我连父亲长什么样都不知道。”他说这话时语气很平,像在陈述一个与自己无关的事实。
李祝死后,家迅速散了,他的妻子不到一年便改嫁。“母亲离开时,我甚至还没断奶,哥哥姐姐也都是几岁的孩子。”
在李洪多年的信访和追问中,赔偿的数字被一次次提起。但在接受采访时他反复说同一句话:“我不想谈钱,只想要公道,父亲死得太惨了,家破人亡。”
他承认,自己并不清楚当年所有参与者的具体身份。“那些人我们也不认识,此前也没有任何接触。”25年前,李祝外出后再也没回来。25年后,他的儿子平静地讲述这一切,“我的诉求就是把他们全部法办,给父亲一个说法。”
关于此案中黄某伟、曾某等4人的追诉期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分析指出,对发案超过二十年的重大犯罪案件核准追诉,是只有最高检才有权行使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就指出“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属于“认为必须追诉”的范畴。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张建律师介绍,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但根据司法实践,共同犯罪中部分人员已过追诉期限的,不必然影响同案犯的追诉期限。若涉案人员在作案后至满20年追诉期之前曾重新犯罪,可能会引起追诉时效的中断,若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形,则可能适用无限期追诉,但此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严格,需有证据证明实施逃避行为。但从现有信息看,黄某伟、曾某等4人中是否有此类情形尚未足够明确。
张建律师介绍,如果最高检最终决定不予核准追诉,被害人家属可以对不核准追诉决定申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被害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等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此外,即使刑事追诉终止,被害人家属仍可就民事赔偿部分单独起诉。若因本案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被害人家属可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张建律师表示,如发现新证据,被害人家属可以要求重新审查案件、重新启动刑事申诉程序。
编辑:刘丹 剪辑:张成霖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