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巧妹


“孩子读四年级时就跟我们一起生活,去年暑假之后本该读高三……我和妻子至今接受不了他已经没了。”10月14日,江苏南通俞先生向新黄河记者反映,2025年7月,其17岁继子小邱在江苏省西亭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西亭中学”)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暑期组织的校园资源开放学习,午餐后欲返回位于校内教师公寓的出租房时意外坠楼,经抢救无效身亡。
俞先生介绍,事发当天,小邱因房门上锁,借助楼道木梯经由未上锁的天井口登上天台,后在天台意外坠楼。“我们租的是四楼顶楼,孩子应该是想从天台进入家里阳台,但不幸坠楼”。经公安机关调查,小邱排除自杀、他杀,认定该起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事发后,小邱父母以事发天台防护矮墙高度55厘米低于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学校暑期补课、放任孩子午休期间离开教室等为由,认为校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将学校诉至法庭,主张要求学校赔偿各类损失合计170余万元。
7月3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家属全部赔偿请求,准许学校自愿支付40万元人道主义补偿。
小邱父母对此判决不服,已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俞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二审将于10月16日开庭。

图由受访者提供
高中生租住校内公寓,攀爬天台回屋不幸坠亡
俞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学校离家较远,为了方便陪读,2023年7月,他们从学校一名退休教师处租到校内15号楼教师公寓顶楼402室。2025年7月11日,小邱在学校参加了高三暑期学校资源免费开放活动。当日中午,小邱从食堂回出租房处。因出租房门锁上,小邱选择从天台绕回出租屋内。
“这栋教师公寓是老房子,只有四层,一梯两户。401和402室之间楼道上方有一个能到房顶的天井口,常年敞开未上锁,在楼梯旁边放置有木梯,该木梯也没有锁固定。他便挪动木梯攀爬至楼顶,当时应该是想从楼顶下到屋内阳台再进屋,但出现了意外。”俞先生称,小邱坠楼后,引起一楼住户的注意,及时告知校方,随后校方拨打120将小邱送至医院,通知了家属并报警。经公安部门调查,排除自杀及他杀,认定为意外事件。俞先生说,经过20余天的ICU重症抢救,2025年8月5日,小邱还是不幸身亡。
事发后,小邱父母了解到,该楼栋属于校内教师集资建房,属于学校教育划拨用地范围内。家属认为,暑期校园资源免费开放活动实际上就是补课,在江苏省明令禁止暑期补课的背景下,学校以“校园资源免费开放”名义组织新高三学生返校学习,本身存在问题;该楼栋楼道中随意摆放可移动木梯、天井口长期不锁,客观制造危险条件;同时学校午休巡查制度没有落地,学生脱离管控没有被及时发现,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图由受访者提供
天台防护矮墙仅55厘米,家属质疑高度不达标
俞先生事后还了解发现,根据警方勘测,楼顶防护矮墙高度仅55厘米,远低于上人屋面栏杆的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显示,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最新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则明确,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规定: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
俞先生表示,小邱所租住的公寓整栋坐落于学校封闭校园之内,属于学校教育划拨用地范围内,学校本身就要对校内建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楼房外部楼道、天台设施理应纳入学校安全管理范畴,不能简单以房屋是教师私下出租,就把整栋建筑外部公共区域完全排除在学校管理之外,放任55厘米矮墙这种可预见、可整改的安全隐患存在。
一审判决学校无侵权过错,二审明日开庭
俞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因事故后与学校调解未果,家属将西亭中学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70余万元。

图由受访者提供
一审判决书显示,西亭中学辩称,事故根源是小邱自身危险行为。小邱已17岁,具备风险识别能力,明知午休不得返回陪读租住房屋仍私自前往非教学区域,自行搬梯攀爬天台属于高危行为,超出学校预判与管控范围。房屋租赁是家属与退休教师的私下协议,学校并非合同主体;楼顶并非学生活动区域,天窗仅用于维修采光,不必全部上锁加装防护。校方称暑期资源开放已获教育部门许可,与坠亡无因果关系,事发后已及时报警、施救并探望家属,愿意人道主义补偿40万元,但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才承担侵权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履职存在疏漏。事发地不属于教学、生活区域,小邱午休私自前往教师公寓,超出学校可控管理范围;其坠亡源于自身冒险行为,作为17岁高中生理应预见致命风险。租房合同与学校管理职责相互独立,涉案建筑楼顶设有55厘米矮墙并加装铁丝,正常情况下不易坠楼,不存在常规安全隐患,暑期学习活动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法院驳回家属全部赔偿请求,准许学校自愿支付40万元人道主义补偿。
一审判决后,小邱家属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新黄河记者了解到,10月16日,二审将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10月15日,记者联系到西亭中学一名分管副校长,对方称目前还在走司法程序,无法告知更多细节;通州区教育局工作人员也表示,可关注后续二审判决结果。
剪辑:张成霖 编辑:刘丹 校对:李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