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张帅
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维护低空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征民意。
全省1486家无人机经营性企业亟须地方配套法规
新黄河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质生产力代表,低空经济在山东发展迅猛。截至2024年底,山东经营性无人机及通航企业达1486家,实名登记无人机7.1万架,持证操作员1.81万人。但由于飞行动态监管难度大等问题,“黑飞”“扰航”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公共安全。202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虽确立了安全管理制度,但仍需地方配套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在此背景下,山东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本次《办法》起草过程严谨,已被列入山东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公安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经过资料收集、实地调研、多部门协调论证等程序形成初稿,省司法厅提前介入,经多次修改完善并结合多方意见与调研情况,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负辖区管理责任
《办法》共6章41条,涵盖总则、工作机制、飞行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拟从多方面强化监管。文件明确了基本原则与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细化了各部门职责。《办法》拟规定,公安机关负责违规飞行处置,可依法采取拦截、迫降等技术措施;交通运输部门推进低空空域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监管无人机及反制设备生产与无线电频率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产品质量监管等。
《办法》明确规范10类行为、禁止10类行为
在飞行安全管理方面,《办法》拟对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需要遵循和禁止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十五条提出,对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作出规范,包括需要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实施飞行活动前需检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保持视距内飞行;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要求。
第十六条,拟对10类禁止行为作出规范,包括禁止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开展飞行活动;禁止擅自飞越人员密集场所上空;禁止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禁止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禁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禁止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禁止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禁止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等具体要求。
全链条监督管理措施覆盖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
《办法》提出,要全链条监督管理措施覆盖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生产销售环节要求企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电商平台核验销售者信息,租赁单位需提供合规设备并核实承租人资质,违规者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使用管理方面,无人机所有者需实名登记,经营性飞行及中大型无人机非经营性飞行强制投保责任险,管制空域划设调整需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技术防控上,禁止非法拥有反制设备,合法使用需经公安机关备案,民用运输机场周边划设永久禁飞区。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个人操控不合规无人机最高拟罚5000元,单位违规提供租赁服务最高罚5万元,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将被追究处分。同时,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山东省支持高校开设无人机专业,鼓励科研机构开展核心技术攻关与产业化应用。
目前,该《办法》正在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反馈意见,公众可发送电子邮件至jjzd_shangjin@shandong.cn(邮件主题注明“《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邮寄信函至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85号山东省公安厅(邮编250001,信封右上角注明相关字样);或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网“首页-互动交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等。
编辑:吕冰 校对: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