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审议通过,大型风电太阳能项目建成后应落实生态修复恢复工作
新黄河  昨天 17:29

新黄河记者:张帅  

7月23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相关情况。条例于7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共29条,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省内气候治理现实难题,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厘清监管职责,对气候探测、碳汇监测、风光资源开发等作出制度安排。

受全球变暖影响,山东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同时省内风能、太阳能、空中云水资源开发潜力较大。人工影响天气在抗旱保苗、增雨保泉、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持续发挥作用。以往工作中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统筹规划不足等问题,亟需立法予以规范。山东通过本次立法,将成熟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引导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有序开展。

多地市调研征集多方意见,条例履行完整立法流程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统筹推进立法工作,省司法厅联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气象局组建起草小组。工作组赴青岛、潍坊、德州开展立法调研,了解气候资源监测评估、风光项目开发、气候品牌建设情况。

草案形成后,征求19个省直部门、16个设区市政府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同步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多轮论证修改后表决通过。

明晰各部门职责,对境外主体气候探测作出专门规定

条例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同推进。

条例完善气候资源探测设施规划、探测标准、资料汇交共享、气候状况公报发布、气候资源区划规划应用等制度,专门针对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省内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设置管理规范。

设立碳源汇综合监测评估机制,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

条例明确保护优先、趋利避害、合理开发的总体原则。健全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划定论证适用范围。建立气候变化监测评估、碳源汇综合监测评估体系,提升极端气候事件监测水平。

条例提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充分考量碳源汇状况与气候承载力,通过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等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服务“双碳”目标。

统筹风光项目布局,要求开发项目同步落实生态修复

条例提出推动气候资源利用成果向生产生活转化。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需要兼顾城市气候影响,改善城市人居气候舒适度。

大型风电、太阳能开发项目应当结合气候资源区划科学布局,项目建成后落实生态修复恢复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可结合本地气候资源特点出台扶持举措,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发布会介绍,条例施行后,全省气象部门将组织系统内学习,并面向社会开展多样化普法宣传。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区划、评估等工作,完善探测基础设施。

编辑:曹梦佳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