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云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云南省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7898件。依法审查起诉在押罪犯故意伤害、破坏监管秩序等狱内再犯罪61人,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社区矫正对象督促收监774人。2026年协同全省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活动,合力推动400余名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全省“减假暂”案件数量稳步增长至全国前列,共依法审查减刑105872人、假释1300人、暂予监外执行1519人,对“减假暂”不当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772件。

云南省检察院 供图
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王某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
王某某在担任云南省马关县某村委会小组组长期间,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退赔村集体人民币50.15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逾期不履行判决,马关县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村集体财产受损问题未得到解决。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王某某曾出资购买两套房产并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便终结本次执行。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马关县人民法院制发监督意见,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后,将王某某1套等价房产执行给村集体。
案例二: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违反禁止令监督案
李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销售假药被嵩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但嵩明县公安局未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机构,影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监督,向嵩明县公安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向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嵩明县公安局认真整改,及时加强学习、规范办案程序,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职能单位联合制发《关于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案件会商、线索移送等新的工作机制。
案例三:罪犯王某某假释监督案
罪犯王某某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交付文山监狱执行。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老病残罪犯排查认定监督期间,发现罪犯王某某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假释。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针对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表现、再犯罪风险和社区监管条件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王某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实行社区矫正管理社会危险性较小,建议文山监狱对罪犯王某某优先适用假释。文山监狱接受检察建议,对罪犯王某某依法办理假释。在罪犯王某某假释考验期内,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加强对王某某的社区矫正监督和回访调查,了解其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和存在困难。
案例四: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重大立功减刑监督案
罪犯徐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徐某某依法接受社区矫正。2024年8月,罪犯徐某某在南华县两旗海湿地公园湖边游玩,见到一个小女孩在湖水里溺水挣扎,生命危在旦夕,毫不犹豫跳入湖中实施营救,最终将小女孩成功救出,其见义勇为行为依法得到确认。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徐某某见义勇为行为的档案资料,并查阅其社区矫正档案,认为徐某某抢救溺水人员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构成重大立功的法定减刑条件。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华县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对徐某某提请减刑。南华县司法局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依法启动提请减刑程序。最终,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四个月。
编辑:杨子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