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2022年7月,常州市新北区一小区楼顶附赠的老旧太阳能热水器遇大风坠落,砸损业主卡宴越野车,保险公司在向受损车主赔付80431元理赔款后,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并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追责索赔。一审法院经审理酌定物业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赔付8043.1元,驳回保险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裁判结果,保险公司以一审存在程序违法、物业公司责任比例认定过低、开发商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审理程序合法,最终依法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7月10日晚间,常州市新北区某某首府小区遭遇大风天气,小区3栋楼顶坠落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先后砸坏业主停放的卡宴越野车、宝马轿车,造成车辆天窗、引擎盖等多处受损。其中,一车主名下的卡宴越野车经定损维修,产生损失80431元。
因该车主已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依约向车主全额赔付车辆损失80431元。车主获赔后,依法将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由此取得案涉事故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据法律文书显示,案涉坠落的太阳能热水器系常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在2013年至2014年房屋交付时,附赠给小区6楼以上业主的配套设施,事故发生时已超出设备保修期。江苏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2021年7月,物业公司已察觉小区老旧太阳能热水器存在高空坠落风险,在小区公告栏张贴《温馨提示》,告知业主设备老化风险,公布统一拆除方案及收费标准,引导业主登记拆除,但并未强制处置权限。事故发生后,经警方调查及物业公司排查走访,始终无法确定案涉坠落太阳能热水器的具体业主所有人。
此后,保险公司将房产公司、物业公司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公司全额承担80431元保险理赔款及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依法享有代位追偿权利。案涉太阳能热水器归属业主专有财产,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及配套设施多年,已完成交付义务,无后续维护管理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管理人,虽履行了风险警示义务,但未采取进一步有效防控措施,未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次事故主因系恶劣大风天气、物业公司管理权限受限等客观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判令其赔付保险公司8043.1元,同时驳回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保险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准许追加疑似业主为共同被告,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物业公司仅承担10%赔偿比例畸低,严重低估其安全管理过错,且物业公司拒不提供业主信息妨碍维权,应承担更重责任;房产公司作为初始安装、赠送方,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应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均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物业公司辩称,案涉热水器为业主私产,其无强制拆除权限,已充分履行警示、协调义务,且已全力配合调查,无法确定设备所有人系现场无监控、设备铭牌锈蚀等客观原因导致,并非怠于履职。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保险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事故卷宗材料,但未提交调取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一审查明的全部事实,聚焦案件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审理。
关于一审未追加业主为共同被告是否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民法典关于物件坠落侵权的相关规定,责任主体为设备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并不适用高空抛物的推定补偿规则。保险公司申请追加的疑似业主缺乏明确指向性,且物业公司已穷尽排查手段仍无法确定实际所有人,一审法院未准许追加被告,系避免无端牵连无辜主体、规范诉讼程序的合法正当处置,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关于物业公司10%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二审法院表示,物业公司已提前一年发布风险提示、公示拆除方案,履行了基础安全警示与协调义务。同时,太阳能热水器为业主专有财产,物业公司无强制拆除的法定权限,管理职责存在法定边界。本次事故直接诱因是恶劣大风天气,综合考量物业公司的履职情况、权限限制及事故客观成因,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10%责任,与自身过错程度相符,裁判结果公平合理。
关于房产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定,案涉热水器交付距今已逾八年,房产公司早已不是设备所有人、管理人,不负有持续维护管理义务。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房产公司交付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安装缺陷,亦无法证明交付行为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其要求房产公司担责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编辑:柏凌君 校对:杨荷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