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补偿款多年未到位 济南检察“一体化”办案促和解
新黄河  3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李震  

9月15日,济南市检察院举行“高质效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济南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负责人邓莹发布济南市行政检察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

案例一:

郭某等4人与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据案情介绍,郭某某系济南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一处。2018年7月18日,因该街道驻地改造提升项目,在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济南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将上述房屋拆除,后该拆除行为被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确认违法。2020年8月5日,某街道办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补偿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后郭某某去世,其继承人郭某等4人不服行政赔偿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街道办撤销该行政赔偿决定,并赔偿被拆房屋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2020年12月15日,郭某等4人申请撤诉,某区法院裁定准许。2022年8月8日,郭某等4人就该房屋拆迁赔偿问题再次诉至法院。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4人撤回起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且已超出法定一年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

据了解,郭某某等4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定,于2024年8月20日向济南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济南市检察院依法受理。通过与某区检察院成立一体化办案组,围绕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合法、行政赔偿决定是否履行、房屋补偿款是否已经支付等重点问题,通过调取、审查原审卷宗、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查明,郭某等4人在撤诉后再次提起该案诉讼,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已经超过一年的期限,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某街道办未签订拆迁协议即拆除涉案房屋,虽已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但房屋补偿款一直未实际支付,补偿安置问题尚未解决。

鉴于原审裁定驳回郭某等4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但行政赔偿决定未实际履行,房屋补偿款亦未支付,争议并未解决,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检察机关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一方面,与某街道办座谈,充分沟通后某街道办认可应当给予郭某等4人房屋补偿款。另一方面,向郭某等4人阐明原审裁定的合理性以及征收拆迁政策、标准等促使其放弃不合理诉求。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愿的基础上,济南市检察院适时引入检调对接机制,在调解员库中选择优秀调解员,从法律层面和情理角度充分释法说理。某街道办同意按照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偿,郭某等4人接受上述补偿方案。最终,某街道办与郭某等4人达成调解协议。2025年4月10日,某街道办一次性支付郭某等4人拆迁补偿款共计30余万元。

邓莹表示,开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职责。房屋征收补偿领域行政争议成因复杂,双方当事人往往因缺乏有效沟通渠道,导致沟通不畅产生诉累。检察机关在办理因超过起诉期限致使没有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时,应当综合采取调查核实、释法说理、检调对接机制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放弃不合理诉求,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推动妥善做好补偿安置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保护好群众合法权益,达到案结事了政和。

案例二:

某食品有限公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据案情介绍,2021年4月12日,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区住建局)作出征收决定,对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征收200万余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食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征收义务,某区住建局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7月12日,某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上述行政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某区住建局与食品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协议,2023年1月10日,某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因食品公司在缴纳首期10万元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履行,2024年1月8日,区住建局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4年2月7日,某区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并查封、冻结了企业账户。

2024年3月1日,食品公司以某区住建局行政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某区检察院调阅卷宗、走访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查明:2019年上半年,食品公司为便于产品开发经营,将原有工厂搬迁至辖区农产品较集中园区。迁址后公司经营困难,导致未能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后,银行发出贷款风险预警,拟取消正在进行的贷款审批业务。刚走出困境的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风险。为此,食品公司多次与区住建局进行协商,欲进行再次和解,均被住建局以二次和解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

某区检察院认为,某区住建局行政征收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该案涉及民营企业,且企业有强烈和解意愿,如果继续强制执行,企业面临破产,200余万元配套费收缴也将无法实现,可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此,某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并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明确可以二次和解,如企业再次违约,某区住建局仍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2024年3月26日,某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介绍了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分析了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指明了法律救济途径,并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优化营商环境、执法办案效果、行政机关的责任担当等方面,充分进行释法说理。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工商联代表一致认为,二次和解既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同时又避免国有财产损失。后区住建局同意二次和解,双方再次签订分期履行协议,食品公司先期缴纳100万元,行政机关撤回了执行申请,企业在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及银行的预警信息得以解除,并及时顺利申请到银行贷款,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得到了保障。

邓莹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行政检察案件时,要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优势,依法帮助企业解决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保障企业健康发展。针对行政机关执法中的问题,综合运用一体履职、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手段,把握争议焦点,听取各方意见,在法治框架下找出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和切入点,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据案情介绍,2024年4月13日,侯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强行闯入被害人张某某居住的房屋,与其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某构成轻伤。2024年8月28日,公安机关以侯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2月6日,济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认为侯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侯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4年12月9日,某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刑事卷宗后,围绕侯某某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必要性开展工作:一是进行处罚必要性审查。查明侯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后侯某某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张某某谅解,但侯某某醉酒后强行闯入被害人居住的房屋,并持凳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具有行政处罚必要性。二是强化沟通交流。一方面,围绕侯某某违法手段、造成后果等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上形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表示对检察机关给予侯某某行政处罚的意见没有异议。三是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召开有行政执法领域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加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围绕侯某某行为的违法程度、危害后果、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2024年12月16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2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侯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

邓莹表示,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是否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形成责任追究闭环,避免“不刑不罚”。对达成赔偿谅解的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但也要结合案件起因、案发过程、造成后果等,强化对行政处罚必要性的审查。对被不起诉人存在主观恶性较大、持械殴打、伤害后果较重等情形,可以认定具有行政处罚必要性,检察机关应当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让违法者受到相应处罚,确保罚当其错,真正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落到实处,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发力的社会治理效果。

编辑:陈彤彤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