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法治进步的趋势
澎湃新闻  今天 10:12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法治进步的趋势。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这份《意见》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工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部分,明确了一系列的改革目标: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完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二审开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自愿性。深化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其中,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是当下司法改革的重头戏。

此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次又落实到了《意见》中。

还值得一说的是,之前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了“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其第136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可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轻微犯罪(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上先行了一步。

为什么中央层面要从部署“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改革要求?这项重要司法改革的深意何在?

的确,当下不少人觉得:一个人犯罪(哪怕是轻微犯罪)就应该带着犯罪的烙印活一辈子,就是要影响其入学、就业,这样才有震慑效果。甚至还有人觉得应该“实施株连”——所谓“一人犯罪,影响三代”(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实施备案审查时,就明确对一些地方提出的“株连”措施说不,予以纠正)。

2023年我国轻罪案件占比达86.21%,中国的犯罪结构已进入轻罪时代,大量犯罪记录导致的社会歧视问题凸显。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就提出:轻微犯罪的犯罪记录如果不及时封存,已经刑满释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正常的求职、求学、生活会因此受阻,进而导致他们改过自新后复归社会变得很困难。

拿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悲惨世界》里的冉·阿让来举个例子:冉·阿让年轻时犯过盗窃罪,前科记录伴随他一辈子,剥夺了他重启人生的机会。我们要看到,这些特定人群如果不能重归社会,那么最后就会成为社会的问题和负担。

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深化:既承认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给予必要惩戒,又避免对犯罪人施加超出其责任范围的“过度标签化”。特别是,我国现有的前科报告制度,并未对不同法定刑、不同性质犯罪加以区分,不论轻罪重罪,均需要承担前科报告制度带来的负面后果。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引入犯罪分层,符合法治的比例原则。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法治进步的趋势。

目前,刑事诉讼法第286条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正是基于对未成年群体“可塑性”的科学认知。而对于更广泛范围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还在摸索当中。

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到这一次的《意见》,党中央已经明确部署,就是要摸索出一套适合国情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个改革的“堡垒”必须攻下。

当下讨论重点在于:封存的方式、封存的范围、封存的程序,以及解封程序设定。予以封存的“轻微犯罪”应包括哪些?是有期徒刑3年以下,还是5年以下?对过失犯、累犯等是否要做出区分?犯罪记录是“先封存,后考察”,还是“不封存,先考察”?如果考察期与封存期重叠,在这期间应否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改革中摸索。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质上是“关于人的社会实验”。对于刑法的教育、惩戒的两大功能,国家对前者有更多的信心——相信有轻微犯罪记录的人,绝大多数能被改造好,有重新开始的机会,所以,才专门设计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

法学家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为预防、纠正优于严苛的事后惩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通过正向激励,引导涉罪者主动融入社会。

编辑:李明